换个角度来看,如果不提供特赦,固然我们确保了对特定人士进行起诉的法律权利,但我们也无充分证据能保证诉讼会成功,而许多受害者家属将永远无法知道他们的挚爱究竟发生了什么事,他们对真相的渴望将永远无法被满足,他们的恨与痛将跟随他们一辈子,而元凶也许能继续逍遥法外,但恐惧、罪恶感、彷徨无助,甚至惊恐不安,将永远纠缠着他们的良知,让他们无法成为这个新国度里一个活泼有力、健康成熟的公民。
该法所构思的特赦并非地毯式的、毫无区别的授予所有人,那将形同于一种强制性的法律失忆症。特赦的授予必须是为了能对促进民主政治有建设性的作用,只有当特赦委员会(Amnesty Committee)收到完整的事实揭露之后,才会授予特赦。或者是该罪行发生在上述历史时期之中,而且是在过去的对立冲突当中有政治目的的行为,才能被赦免。
制宪者的选择是为了让国会能够促进“社会的重建”,其过程中有个重要的概念叫做“修复”。为了达到修复的目的,国家在思考各个冲突的利益的同时,也会考虑那些在过去非常时期中,基本人权受到侵害的受害者与家属的“被忽视的痛”。
根据立法者的判断,不提供特赦不是一个好的选择。提供特赦,根据我的看法,也没有违宪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