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8章 主权再造:帕多瓦的马西利乌斯(1)

马西利乌斯与主权在民

尘世主权如果不是上帝透过教皇授予的,这主权来自何处?马西利乌斯的回答将是,“来自人民”。马西利乌斯知道,摆脱教皇对国家内政的干预,事情只成一半。毕竟,在一个世俗国家,对安定的威胁并非只有教皇。马西利乌斯熟读亚里士多德,深知世俗的统治者对其公民同胞并不尽然心怀好意,马西利乌斯自己的法律观——法律是有效的强制手段——则可能被有心人解释成最恶劣政治体制的借口,亦即统治者披着法律形式的外衣肆行暴政统治。依亚里士多德之见,法律是节制的标志。依他之意,依法而治近似我们说的“政府须经人民同意”(虽然亚里士多德不曾听过与此相连的“自然权利”观念)。和许多后世政治理论家一样,亚里士多德相信,法律公正合理的话,特别能要求理性的人服从。法律要求人服从的资格来自它有理、合理,而有理、合理来自它能公开接受检视。透过法律而治理,既无讳秘,亦不可耻。亚里士多德认为,依法而治的反面是以力为治,以力为治既繁费,又粗劣。以力为治对理性的人也是侮辱,因为这将他们视同背后时时需要挨一鞭“给个教训”的禽兽。

马西利乌斯担心有人假法律之形,行力治之实。暴君很容易透过马西利乌斯定义的法律肆其统治,如此则“充足的生活”将遭威胁。马西利乌斯也熟谙奥古斯丁之作,知道原罪如果透过一个暴君的恣意妄行而影响到整个社会,将是何景象。但马西利乌斯也通晓亚里士多德,知道民主政府行事还是可能与暴君政府一样专暴。所以,对于应该由谁担任立法者这个难题,马西利乌斯的解决办法甚具古典亚里士多德味道:法律应该由多数人制定,但这多数不能太多数。马西利乌斯将制定法律的权利交给公民中的“较具分量部分”(valentior parts)。人民,最好的公民,有权利制定法律。于是,在马西利乌斯手中,法律变成不只是单纯的强制。或者换个说法,强制不只是行而必果的权力,而且与谁有强制权的问题连在一起。

马西利乌斯这个有权利制定并执行法律的“较具分量部分”很有名,他提出此说,是试图为国家赋予某种程度的平衡。马西利乌斯与所有古人一样知道,将制定与执行法律的权力交给一部分人专掌是危险的,但他也知道这权力总得找个着落之处。他像亚里士多德,认为最安全的做法是执其中。整体人民的意志是谋求公益的仅有途径,但这意志必须经过“较具分量的部分”过滤。亚里士多德说的“群众的集体意志”,与一时兴起而行事,颇不相同(此语“群众”一词的英语“multitude”至今还带有民粹主义的联想,甚为可惜)。亚里士多德的“群众”其实意指“少数,加上一段长时间”。就如马西利乌斯明白罗马不是一天造成的,亚里士多德认为一个城邦的法律体系不可能出自一个上午的立法活动。一套良好的法律是许多不同时间多次立法行为的产物。法律是许多不同的“较具分量部分”经过许多时间创造出来的。简言之,马西利乌斯可以视为古代底比斯式的寡头主义者。

不过,其中也还有值得探究之处。借严格的亚里士多德措辞来说,马西利乌斯显然主张少数统治,但这少数不能太少。马西利乌斯政治思想的难题,出在他从亚里士多德导出的定义与论点如何实际移用于他自己当时的政治。简单而言,中世纪社会“不太少的少数”何在?马西利乌斯所说一个国家“较具分量的部分”,指他当时社会哪群人而言?这个问题在城镇比在乡下容易解决。自治市,例如马西利乌斯出身的帕多瓦,由商人寡头统治,必要之时,这些寡头巨贾可以成为古代寡头统治集团的化身。(马基雅维利后来提出其古代共和国生活的再生版,即以帕多瓦这些城市为构想模范。)比较不能确定的,是马西利乌斯的政治思想与占有中古欧洲大部分的那些封建王国如何拉上关系。我们知道他的政治用意是不让教会干预世俗事务,但这个问题,在古人是设想不到的。也许,马西利乌斯只是从亚里士多德取得一系列可以用来支持世俗国家政治自主的论点,而这些论点与当时政治的实际状况并非处处密合。在亚里士多德著作中,教士只是国家的一部分,而不是国家的统治者,人青年当为战士,壮年当为决策者,及至老去,过了能以这些方式为国尽力之年,才当教士。马西利乌斯借用这些论点,为其反教皇的立场张目,亦甚便利。

读书导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