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惯例(12)

在大部分情况下,将理由与关系匹配起来并非难事。麻烦发生在下面这两种情况:给定的理由暗示了某种一方不承认的关系,或者其中一方借助于这条理由为有争议的行为辩护。谢利拒绝了前男友给出的理由,因为这些理由对双方关系的界定是她无法接受的;她的拒绝表现了第一种情况。但作为主记长,我发现了反对支付薪水的有法可依的条文,这给了我说不的理由。我属于第二种情况:为有争议的行为作出辩护。

辩护有时发生在所有类型的理由给定中:不仅是惯例,还包括故事、专业表述和准则。不过,借助于惯例的辩护有其独特之处:当事人很少将给定的理由认真视为因果表述,而更多地把它看作对关系、行为及其关联的描述。好的理由给出了令人信服的描述。

在一项对流产和避孕的经典研究中,克里斯廷·卢克(Kristin Luker)讨论了上面三角形中的三种互动关系:打算堕胎的男男女女们如何讲述其自身关系中的理由和行为的相互作用;卢克与受访者之间的关系如何影响到她的写作;卢克本人最后如何理解关系、理由和行为之间的联系。

1969年,卢克以入院面谈员(intake interviewer)的身份在加州郊区的一家避孕诊所工作。在两个月的时间里,除了许多其他避孕或治疗性流产申请者,她还对三个避孕行为令她惊讶的人做了访谈:这三位均非天主教徒,都是中产阶级白人妇女,在半年内已经有过一次流产。她们来就诊的原因是怀疑自己有孕,所以可能需要再次堕胎。由于她们在上一次流产后已经接受过避孕方面的指导,并未寻求配偶,也没有明显的精神不安症状,最常见的堕胎理由——无知、阶级、宗教、精神失常、感情受挫——并不适用。

这种异常情况启发了卢克。在计划生育/世界人口组织(Planned Parenthood/World Population)的资助下,她对北加州的一个避孕和流产诊所的顾客进行了调研。卢克分两步展开研究:分析诊所前五百位女病人的病历,然后对其中的五十位(对方的丈夫或恋人偶有在场)以及十位接受私人医生护理的湾区女性进行访谈。(在个别情况下,她还单独采访了丈夫或恋人。)卢克只访谈了有过避孕经历,且尽管具有相关知识,仍愿意冒怀孕风险的女性;用她们自己的话说,这些女子在“碰运气”。下面是一段访谈记录:

访谈者:你用了什么避孕方法?

受访者:我们用的是安全期避孕法。荒谬的是,我们清楚后果可能是什么——而它确实发生了。两个自以为聪明的人在同一个地方摔倒两次,这真是难以置信。(Luker 1975: 132)

然而,许多例子的“难以置信”程度要低很多,因为1970年左右的避孕技术集中在避孕套、体外排精、安全期避孕、提前服用抗排卵药、由医生在体内安置子宫环,以及在性交后立即使用避孕泡沫或冲洗阴道。对于同居者来说,所有这些选择都在一定程度上以自愿与合作为前提——它们依关系而定:

读书导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