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惯例(11)

急诊室里的观察还证实了第四条定律:理由为某些与其他理由(或关系的定义)不兼容的行为提供了辩护。为了简化【51】关于理由给定的讨论,我之前一直假定双方就其关系的性质达成了一致,并找到了与关系相对应的适当理由。这通常是符合实情的;早在孩童时期,社交能力强的人就学会了依据场合与关系来给定合适的理由。但招聘主管、疏远的恋人以及急诊室的例子告诉我们,情况并不总是这么简单。关系双方有时会在互动中对关系的定义与相应行为进行较为委婉的协商,但偶尔也会直截了当,甚至变得硝烟味十足。最极端的情况是,为了保护自己所看重的做法或特权,一方对在通常情况下成立的关系予以否认:“对不住了,朋友,但公事必须公办”,“规矩就是规矩”,“我必须对上面负责”,诸如此类。在这种情况下,一方为让另一方失望或受伤的做法赋予合理性。

这些做法和相应的理由不可小觑。作为一个执教多年的大学老师,我有时不得不评判学生就作业迟交、缺失、文不对题、一塌糊涂或明显抄袭所给出的理由。从来没有人对我说“我的作业被狗吃了”,但我多次听闻课程论文被洪水冲走、被窃贼盗走或电脑硬盘崩溃。我对这些理由的判定(通常是和学生的协商)与学生的成绩、班级排名、顺利毕业息息相关,甚至在极端情况下事关他们能否继续学业。不过,总的说来,我对学生所给定理由的接受或拒绝并未对他们造成严重后果。

朝鲜战争期间,我在美国海军两栖战队当主记长,这段经历则大有不同:掌管别人的钱使我的职责变得重大起来。没错,到了发工资的日子,我别无选择,必须给八艘小船上的汉子们——没有女兵——递上现金。我从保险箱中取出钱,放入一个硕大的皮箱,士官和我背着上了膛的点四五口径手枪,逐艘分发工资。不管关系如何,我都要给每个人发钱。在每个人签收的时候,我精确清点由出纳计算的应付对方的现金数。在这种不越雷池一步的情况下,理由变得无关紧要——或者更准确地说,我们都视理由为理所当然。

但在其他场合,我享有出乎意料的自由裁量权。海员们经常来找我,要求提前支付薪水以应付个人紧急情况,或要求补偿公务出巡的开销,并辅以理由。但政府的相关规定几乎每天都在变。我们这些规章制度的具体经办人,要么在手里的规章副本改动之处画圈、签名、标注日期,要么以高层领导颁布的新规章逐一替换老规章。我们的工作手册看上去好似一个硕大的活页夹里醒目的大辞典。

我很快意识到,规章的复杂性和易变性给了我一个巨大的优势:因为士官和我是唯一真正了解这些规章的人,而且我本人要对坏账承担责任;如果一个海员在不适当的时间纠缠不休,我一般能够找出一个法律上的理由拒不给钱。我可以像钱帕会计师一样,在庞大的规章手册前信誓旦旦,以当地法律为由,禁止我在米兰市档案馆复印文件。当然,如果准将先生,也就是我所在战队的指挥官,需要我为他的出巡提前开出工资,我一般都会照办。权力限制了我裁决理由和以不适当为由拒绝他人理由的能力。

为行为辩护

理由、关系和行为是如何结盟的?它们实际上构成了下面这种三角形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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