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惯例(5)

然而,这种理由的给定并不必然表示高人际适应能力。在某些场合,相反情况发生:给出的理由将失败解释为可以原谅的低人际适应能力的后果。我的表停了,所以不知道现在几点。我忘带老花镜了,所以读不了商品标签。我病了,所以今天无法工作。我不是本地人,所以不能帮你指路。我刚才坐公交车花掉身上最后一块钱,所以没钱给你。我有失读症,所以考试需要多花一些时间。理由的给定总是在界定(或重新界定)当事人之间的关系。更准确地说,它将双方的关系与其他若处理不当将引来风险、代价、混乱或尴尬的关系区分开来。

薇薇安娜·泽利泽(Viviana Zelizer 2005)曾说过,即便不总是有意为之,社会互动的双方永远力图在这种毗邻的关系之间标出边界。在谈到混合了金钱交易与各种亲密形式——恋爱和卖淫是最显而易见的例子——的关系时,泽利泽提醒我们注意双方如何竭力以特有的方式和符号来保护边界。在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时——我们到底是恋人、性交易对象,还是二者兼有?——麻烦就来了。从而,理由给定成为对双方关系适当界定的协商的一部分。理由标出了边界。

惯例如何起作用

惯例在两个方面有别于其他理由:对它们的接受不需要太多(甚至完全不需要)专业知识;它们遵循适当性规则,而非因果充分性。它们依赖于社会的普遍认知。通常来说,基于其特有的简单性以及深入讨论的缺乏,我们能够识别出惯例式理由的给定和接收。当出现挑战时,往往不在于给出的理由在因果关系上不充分,而是由于接收者认为这一理由不适用于相对应的社会关系——例如,当精神科医生拒绝一个患者对其住院的常态化理由时。此时,理由的接收者并不说“别跟我说这些”,而是说“别跟我说这些!”

礼仪、挽回脸面的哑剧、入住精神病院、智障者的策略,这些都告诉我们,惯例是如何通过以下四点发挥作用的:

1.这种理由的接受程度并不取决于它的真实性,更不依赖于它的解释力,而在于它在特定社会情境中的适当性。

2.理由给予者和接收者的关系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惯例之间的差异以及它们的可接受性或不可接受性。

3.尽管如此,理由的给定和接受对当事者和他们的关系具有显著影响。

4.其中一个影响是,理由为某些与其他理由(或关系的定义)不兼容的行为提供了辩护。

我们不妨进一步考察上述四点。

要考虑理由在社会场合中的适当性,就要厘清什么样的人有可能观察理由给定,他们有可能对理由给予者做出什么样的推论。戈夫曼关于“身体表象”的故事展现了人们如何保护自我形象;四顾无人时,他们不会如此费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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