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共济会法律(2)

富兰克林依稀记得,他撰写了一首新歌附加在了那部宪法的最后。

那首歌中有段曾这样唱道:

……

这事千真万确,

我们被责备曾不服从女王,

君主们找到了秘密,

会看到那是多么平常;

我们从不密谋反对国家,

也从不唠叨权位上的伟人。

所有慷慨、善良和伟大,

正是我们日常应学做的事情。

……

富兰克林左手撑了下拐杖,向前欠起身来,拿起了桌上的鹅毛笔,在美国宪法后面签上了自己的名字——B. Franklin。

 一 、共济会法律的起源与多重类型

共济会法律(Masonic Law,或Law of Masonry)是指由共济会组织基于历史传统、习惯和做法所认可或制定的行为规范的总和。与中国法学观念的普遍看法不同,西方文化中的法律(Law)一词有着更为广泛的含义。主要差别在于,中国法学特别着重强调法律之认可和制定的主体是国家,而西方法学更强调其内容的行为规范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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