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古典自由主义或自由至上主义的社会而言,至关重要的是私有财产,以及把价格、利润、交换商品和服务的自由融为一体的竞争性市场。哈耶克注意到,“社会从严格按照等级组织起来的体系,逐渐演变为人们至少可以安排自己生活的制度,这一过程与商业的发展密切相关”。历史记载也表明,对个人权利的相对尊重和民主制度,最早都是在那些竞争性市场发展到一定程度的社会中形成并成长壮大的。尽管哈耶克并不相信民主制度永远不会出错,但他也认为,民主制度最容易在市场社会中正常运转。民主制度和经济自由都突出了个人的重要性。只有在个人被认为有自己的价值且值得尊重的地方,民主制度和经济自由才能找到其活动的空间。如果社会强调的是集体而不是个人,那么民主制度和经济自由将面临危险。
哈耶克注意到,个人主义是西方文明最重要的核心。从希伯来人提出的所有人都是上帝的孩子的平等观念,到希腊人强调人文主义,到基督教关于灵魂不朽的观点,及由此而形成的人人都具有价值、耶稣爱每个人的观点,再到罗马人提出法律之下的平等思想——西方文明异于且优于其他文明的地方,正在于它突出强调每个个体的重要性。从古典时代的起源一直到文艺复兴,又从文艺复兴到近代,哈耶克追溯了西方尊重个人的观念的演变过程:“随着商业的发展,这种新的生活观从意大利北部的商业城市向西、向北传播,在那些没有专制的政治权力窒息的地方扎根。”个人主义在英国和荷兰打下了坚实的基础,在这里,“个人主义第一次得以自由地生长发育,并成为这些国家社会、政治生活的基础”。
个人主义最重要的制度屏障是法治。哈耶克认为,对于社会的政治秩序而言,再也没有比法治更重要的了。不实行法治而实行人治的地方,人们不可能自由。在这样的地方,广泛的强制是不可避免的。在“计划与法治”一章开头,哈耶克指出:“将一个自由国家与一个专制国家清楚区别开来的特征莫过于,前者遵循我们称之为法治的伟大原则。撇开种种技术性细节不谈,法治就意味着,政府的所有活动都受到事先确定并公布的规则的约束,这种规则能使人们比较确切地预见,在具体情况下政府将如何使用其强制性权力,也使人们能够根据自己的知识安排自己的个人事务。”这就是哈耶克所向往的社会制度的本质——不是一个无法无天的社会,而是一个守法的社会。自由就意味着法律至上。
他心目中的最优社会秩序并不是基于下面的观念:即使没有政府和法律,社会也可以维持。事实上,他的看法恰恰相反,他说过:“对自由主义事业损害最严重的,可能莫过于顽固地坚持某种僵硬的经验法则,其中最重要的是所谓‘自由放任’原则。”他认为,政府并非生来即恶,问题在于需要引导它,使其束缚保持在最低限度。
古典自由主义并不像某些鼓吹它的人和反对它的人错误坚持的那样不需要国家。从哈耶克身上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到这一点。自由最大化的社会并不等于“政府无所作为。国家到底是否应该‘采取行动’、‘进行干预’,根本就是一个错误问题,自由放任是非常含糊的概念,也是对自由政体的基础性原则的误导性描述”。“每个国家当然必须采取行动,而国家的每一步行动都涉及这样那样的方面。但这并不是关键所在。”“如果国家真的无所作为,则根本不可能合理地捍卫任何制度。”有些形态的组织机构是任何社会都必需的,事实上,它是每个社会的基本特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