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腐败官员的惩罚(12)

中国政府在1998~1999 年开展的打击走私运动以及像“厦门远华特大走私案”之类的案件给我们的分析造成了困惑:一方面,走私活动到20 世纪90 年代中期已经达到了猖獗的程度;另一方面,中国政府却在此时选择严厉打击走私行为。这两个事实中,哪一个更重要呢?在很多人看来,政府没有控制住走私活动的蔓延,这表示政府工作存在重大失误。然而,我却认为,政府最终采取了强硬措施加以应对,并把一批高级别官员送进了监狱,包括姬胜德(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李纪周(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等,这就表明了中国政府坚决打击走私的意愿和能力。我们应该注意到,在“陈希同案”、“陈良宇案”以及打击走私案中,中央政府都认为,要打击根深蒂固的腐败,必须从外部部署调查团队,这就很清楚地说明,在存在高级别官员腐败、腐败官员抱团的地方上,常规的反腐工作很有可能已经瘫痪了,对腐败的遏制作用非常小。地方上反腐工作失效,外部调查成功破案,把这两种现象结合在一起来看,就表明中国当前的反腐能力还存在不完善之处,反腐工作的性质错综复杂。虽然陈希同被判入狱,在1998~1999 年打击走私案和其他案件中腐败的高级别官员受到了严厉惩罚,但那时的陈良宇依然没有受到任何震慑,大肆采取腐败行为,这就表明,虽然高级别官员有可能被逮捕,有可能遭到严厉惩罚,但被逮捕风险毕竟太低,不足以震慑某些官员,也不足以完全预防腐败。裴敏欣等人认为,虽然存在被逮捕风险,官员不会因此而停止腐败行为,但这不一定意味着他们不会在此后被查处。

虽然很多案件都是由随机事件引发的,比如“湛江特大走私案”暴露了“厦门远华特大走私案”等。等到这些案件以及陈良宇的案件得到处理时,腐败已经十分猖獗了,让人很难想象事情怎么会发展到这一地步。腐败都是在秘密状态下进行的,李玲曾在《“关系”、礼物和腐败—腐败主体的能动性和腐败交换的运作模式》一文中一针见血地指出,如果腐败方式得当,腐败甚至可以成为一种艺术。腐败过程中的交换从来都不是直接交换,当金钱转手时,双方必须谨小慎微。受贿者与行贿者之间并不是在“以物易物式”的协定上进行利益交换的。更重要的是,贿金必须隐藏好,而且腐败官员必须避免公然炫富的行为。因此,在很多案件中,贿金不是直接送给腐败官员的,而是送给腐败官员的妻儿、亲戚或情妇之类的中间人,而且行贿通常是以商业所得、咨询费、佣金等隐秘形式进行的。近几年,越来越多的高级别官员子女前往美国、英国、澳大利亚等国家留学,很多人上的是昂贵的私立学校。因此,为这些官员子女支付学费和生活费也就成了一种日益普遍的行贿方式。如果用现金行贿,那么当贿金数额巨大时行贿就可能非常麻烦,因为人民币最大面值是100 元,大额现金支付就需要用很多箱子转移现金,而且官员还得想方设法洗钱,比如存在以虚假姓名开立的银行账户中,通过地下金融系统转移到海外或者设法转变成外资并以投资的方式输回国内等。如果无法洗钱,那么官员就会发现很难把一箱箱的现金隐藏好。

分析到这里,我们就遇到了一个关键问题:如果一名官员想要成功,一定不能给人留下腐败的印象,但腐败似乎总会让人上瘾。随着官员越来越腐败、开始大肆索贿时,他们就会放松警惕,开始享受滥用权力带来的果实。一旦他们开始肆无忌惮地过着明显超出自身合法收入水平的生活,并开始公开炫富时,腐败官员就很容易成为反腐工作人员查处的目标,而且只有在政府的反腐力度还不够时,以及其周围同事和外部调查人员选择装聋作哑时,腐败官员才有可能幸存下去。通常情况下,一些被腐败官员收买或者关系亲近的人通常会选择装聋作哑。如果政府希望向公众表明反腐决心,不再对腐败置若罔闻,那么这些公然炫富、生活中充斥着声色犬马、骄奢淫逸的腐败官员迟早会落马。

 

读书导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