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经济体制过渡中的腐败问题(1)

经济改革刺激了经济增长,而经济增长又刺激了腐败问题的恶化。我在第四章里表达的核心论点就是中国经济在腐败根深蒂固之前就已经实现了增长,而且中国的经济改革也没有因为某些腐败官员谋求私利而遭到扭曲(我们在第三章讨论过的掠夺性腐败就扭曲了国家经济政策)。因为腐败态势是在经济实现增长之后才开始加剧的,我认为腐败寄生于经济增长,在某种意义上属于经济增长的一种副产品,催生这种副产品的正是20 世纪70 年代末和80 年代初的经济改革带来的经济繁荣。此外,我认为20 世纪90 年代的腐败加剧是中国采取新一轮改革之后才出现的,因为新一轮改革导致了土地等国有资产控制权的转移,这些资产从国家手中转移到了公司经理人手中,甚至是私营部门的企业主手中。

在这一章中,我的论述重点从腐败的数量与程度的变化转移到了腐败性质的变化。我们可以把某些形式的腐败同深化改革过程中的某些阶段联系起来,由于政策变动为官员利用公权力攫取非法收益创造了新机遇,所以新的腐败形式随之产生。在本章中,我试图论证随着改革不断深化,腐败模式从掠夺性腐败以及小规模腐败变成了形式多样的交易型腐败,在这种交易型腐败中,腐败官员将“恩惠”卖给寻求盈利机遇的个人或企业。

但我的论点中还有一个至关重要的方面:从广义角度上讲,中国的经济改革促使很多国有资产的控制权从国家手中逐渐转移到了非国家行为体手中。但这种转移不一定是完整的所有权转移,有可能只是使用权或控制权的转移,包括分享某些资源的经营成果的权利。例如,在改革初期,中国政府就批准建立了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根据这种制度,集体所有、耕种的土地被划分成了很多区块后承包给家庭,家庭享有耕种土地的权利。

起初,土地承包期限较短,而且国家实行强制性的公共提留,限制农民公开销售农产品,致使农户的收益权利受到严格限制。后来,土地承包期限被延长,公共提留逐步削减,农户可以享受到更多的劳动成果。在工业方面,中国先后实行了企业的管理层责任制和公司化改革,提高了企业的利润留成,并拓宽了管理层在分配留存利润问题上的自主空间。在某些情况下,企业的所有权完全从国家转移到了个人手上,在更多情况下,国有企业被完全转变成了股份公司,但所有权仍然掌握在国家手中。在这些企业中,国有控股公司或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控制着全部股份或大部分股份,但管理层在该企业的财务管理问题上享有更大的控制权,因此,就更有能力决定该企业收入和利润的分配方式。到20 世纪90 年代中期,国家不仅将国有企业的控制权转移给了企业的管理层,还开始把土地使用权从国家手中转移到了开发商手中。不过在这次改革中,土地所有权仍然归国家所有,开发商享有土地使用权,国有土地只是长期租借给了开发商。非国家行为体有权开发国家转让的土地,并享有相应的经营利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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