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4章 大数据库:金融秩序的根基(5)

大多数发达国家或地区都采取了类似收入动态跟踪调查的数据搜集行动。此类跟踪调查项目的扩展也证实了其被人们认同的重要性和可行性。但是由此搜集形成的数据库对风险管理而言还是没有多大作用。瑞安?施奈德曾和我一起试图开发供生计保险这样的风险管理工具使用的改良版的收入指数,主要以职业和教育经历分类,但是在现有数据来源的极大局限下,我们还是“摔了一个大跟头”。我们希望能够以经过反复测算验证的个人收入作为指数的基础,但是可供我们使用的只有收入动态跟踪调查项目提供的以家庭为单位的数据,因为这个项目只对同一群家庭进行跟踪回访。尽管这是当时能获取的数据中最好的一组,但是我们对个人职业和个人特质信息的掌握还是不太充分。此外,收入动态跟踪调查项目需要花好几年的时间处理访谈搜集的数据,然后还需要一段时间发布数据,所以这组数据的时效性不强。以我们现在编制而成的收入指数为基础,基本没有任何可能拟定风险管理协议。

我在此提出的倡议是,让数据库的建设不局限于研究对象,使其涵盖所有人的数据,保证数据的时效性,保证数据不被滥用的前提下能够及时调用,最重要的一点是赋予这些数据坚实的法律基础,那么以这些数据为基础拟定的风险管理协议,比如生计保险,就会在人们心中形成一种有法律保障、一定会得到执行的印象。

提供企业收入信息

全球风险信息数据库可以提供类似的企业收入信息。因为评估企业收入本身就是一项复杂的工作,所以这方面的信息应该更详尽。我们可以单独或把其作为指数的一部分使用,以此决定保险或其他金融债务的赔偿额。不同的企业之间可以充分利用这种功能,让它们能够分摊一些双方都要承担的新型风险,或者也可以让个人对这种功能加以利用,让他们与企业签订风险管理协议,对冲自己从事特定工作的风险。

此外,这个专门针对企业收入的全球风险信息数据库还可以帮助我们完善长期以来一直在坚持的信息披露原则。路易斯?布兰代斯(曾任美国最高法院法官)曾在1914年的经典著作《别人的钱》(Other People’s Money)中写道,企业信息披露是防范他那个年代企业滥用权力的最好方式,“正如同阳光是最好的消毒剂、电灯是最有效的警察一样”。

布兰代斯提议,公开发行股票的企业应该被强制披露企业信息,并且采取必要的手段传播这些信息。但他同时也说:

披露的信息必须是真实的,也必须面向投资者披露。如果仅向商务部部长或其他官员铺陈经营数据,是达不到我们想要的效果的。这种做法是低效的,就好比《纯净食品法》只要求生产商向管理部门报备原材料,而不在包装上列示一样,都是没有实际作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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