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此,“重建个人所有制”是马克思关于共产主义社会所有制关系的重要科学论断。这是马克思在对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内在矛盾,即资本主义生产的社会形式与物质生产方式之间的矛盾运动进行了科学分析的基础上提出来的。实践证明,土地共有制较好地实现了马克思的“重建个人所有制”。主要表现在:土地共有制实现了所有制的主体是劳动者,体现了劳动者和土地的直接结合,使得劳动者成为土地与土地经营的主人,占有自己的劳动产品与剩余劳动,消灭了生产资料与劳动者相对立的异化现象。
土地共有制在实现生产资料个人占有的同时,实现了劳动者社会联合的个人所有制,即全体劳动者对土地行使使用权的基本方式是实行以联合劳动为基础的共同占有。正如,马克思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指出的:“随着联合起来的个人对全部生产力的占有,私有制也就终结了。”因此,土地共有制的所有制关系,从直接占有的角度来看,是劳动者联合的共同占有;从最终所有者的角度来看,是劳动者个人的社会联合所有。
土地共有制实现了每一个劳动者的所有权,符合马克思说的共产主义社会是一个以每一个人的自由和全面发展为基本原则的社会形势,它不是以个人主体地位为基础、以充分实现个人权利为内容的共同体,而是一方面实现了全体劳动者联合起来共同占有土地,另一方面实现了所有者个人的所有权。这里的所有权包含两方面的内容:一是每一个劳动者在土地使用和生产过程都享有共同控制权;
二是每一个劳动者个人都拥有对劳动成果的占有权、分配权与剩余价值权。
综上所述,共有制的内涵是生产要素复合论。承认并确立劳动在生产经营中的主导地位,同时承认资本和资产的作用和地位。基于社会劳动形式和种类的多样性,逐步分化出生产要素的多种形态。智能、管理、技术、劳动力都是劳动的不同赋存形态。劳动者是企业的主体,是社会的主体,是创造财富的主体,也理所当然是企业所有者的主体。这些生产要素涵盖了生产经营的全部参与方面,缺一不可,也不能互相替代。因此,以生产要素论为基础的共有制是全方位所有制,这种所有制不能再称作生产资料所有制或产权制度,而应当称为生产要素所有制,因为生产资料只能包括资产和资金的一部分,无法涵盖其他生产要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