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节 土地共有制(2)

与斯密的研究重点不同,李嘉图认为,政治经济学的首要问题是研究“所有土地产出——通过综合运用劳动、机器和资本从土地上获得的一切产品——要在三个社会阶级之间进行分配” 的“支配法则” ,并把古典经济学的研究重点引向分配领域。但是,李嘉图没有进一步发展土地概念的内涵,而是在生产意义上遵循了斯密关于土地概念的隐含论述,只是把研究向前推进了一步,即把土地产出分配作为影响财富增长的因素。

约翰·斯图亚特·穆勒作为古典经济学理论体系的综合者,超越了前期经济学家的朴素认识,提出土地是人类“贫乏的物质财富”,把土地归入一国财富的组成,扩大并丰富了土地概念的内涵。穆勒认为“生产财富,从物质世界索取人类生存和享受的手段,显然不是一件随心所欲的事,而是有其必要条件的” ,而土地是“在数量或生产力方面容易感到不足的自然要素” ,即是必要条件之中的自然因素。“从狭义上说,土地是农产品的主要源泉,如果我们扩大这个词的含义,把矿山和渔场也包括在内,即不仅包括土地表面生长和喂养的东西,而且还包括地下或水中存在的东西,那么,它就把我们现在所关心的一切都包括进去了。 ”可见,穆勒基于生产限制条件,区分没有约束的空气和阳光等自然条件和有约束的土地自然要素,认为土地的有限是影响国家社会经济的最主要因素。与古典时期经济学家强调客观劳动价值论不同,新古典时期基于主观效用价值论拓展土地内涵。奥地利学派的创始人门格尔( Carl Menger)区分了土地本身和土地利用两个概念,发展了穆勒关于土地是物质财富而不是生产财富手段的土地概念,把土地归入财货范围,并对土地的财货进行了分析,认为“土地在一切财货中,并未占有特殊的地位。它若被用于享乐的目的(例如公园和跑马场等),就是一级财货;若用以生产其他财货,则为高级财货,这都与其他财货完全相同。所以,它的价值和它的利用价值之决定,也完全取决于价值决定的一般规律。同时,因为它具有高级财货的性质,所以也特别适用上面所阐发的关于高级财货价值的规律。 ”开拓了新古典时期理论研究对土地本身和土地利用的研究视野。

1890年,英国经济学家马歇尔发表《经济学原理》,把土地当作生产的四个要素之一,“土地是大自然赐予人类的和有助于人类在陆地、海洋、空气、光和热各方面的物质及力量” ,“如果我们研究了土地与我们看作是土地产物的那些有形物质的区别后,我们就可以知道土地的基本属性其实就是广泛性。使用一块土地的权利就是对一定空间——地面的某一部分——的支配权。 ”并认为,“无论在任何地方任何时间,土地、房屋和牲畜都是头等重要的三种财富形态。 ”

马歇尔拓宽了穆勒的土地概念,将土地利用的条件、土地平面和空间概念列入了土地内涵。“地球面积是固定的,地球上任何一部分的与其他部分的几何关系也是固定的。 ”同时认为“地球表面某些地方有助于生产,这主要是对航海者提供的服务;而某些地方却主要对开矿者具有价值;还有一些地方——虽然这种选择是人类而不是大自然作出的——主要对建筑者具有价值”,“一定面积的土地是维持一定数量的植物生命——也许最终是动物生命的手段。为了这个目的,土壤必须具有某些机械性质和化学性质。 ”土地如果仅仅是一定的平面而没有一定的空间,显然不能承载上述功能,而且土地定义中的“空气、光和热等物质或力量”,如果不具备空间条件,也不可能在平面中单独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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