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效率方面,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围绕信托,以契约为基础,形成了受法律保护的被物化了的财产关系。这种金融服务关系是资本、知识、技术和人力资源在追求效益最大化目标约束下的结合和配置。在实现共同富裕方面,信托将私人财产转化为社会财产,在生产资料社会共有的基础上,重新构建个人所有制,实现资本民享。在生产社会化的进程中,信托这种共有制的组织形式使得资本契约化和市场化。普通民众可以参与投资,拥有信托产品形式的资本,实现财产的社会化和公众化,拥有资本所有权,享受改革开放带来的成果,最终实现共同富裕。
四、信托共有制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积极作用
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实践证明,信托共有制以信托为手段,构建一种以财产为核心、以信用为基础、以委托为方式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制度安排,其实用性广、弹性空间大,广泛应用于民事、商务、社会公益等诸多社会生活领域,是优化生产要素配置,实现经济均衡发展的有效途径。
(一)有利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平稳发展
信托共有制利用信托可以横跨货币市场、资本市场、实业市场,集成股权、债权和夹层等多种金融工具的优势,集中各类资源,运用知识合力,提供全方位的金融服务,满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多样化、多层次的深度需求。信托共有制运用信托集成、综合和包容的特点,将大量闲散资金转化为高效资本,积极开展政信和银信合作,满足基础设施建设融资需求,服务“三农”,缓解农村和农业资金短缺,拓展国家战略新兴产业和民生工程领域,有效解决经济发展过程中的问题和矛盾。对于服务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信托共有制具有独特优势:一是,功能多样化,涉足领域广泛,运作方式灵活,提高金融市场的效率,减少金融体制的非均衡性,满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多样化的融资需求;二是,弥补现有融资关系,融资弹性大,融资速度快,融资可控性强,可弥补信用资源不足;三是,创新能力强,在服务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时可以从投融资领域、产品服务和风险管理手段等方面进行创新,不断增强和提升服务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能力和水平。
(二)有利于国家宏观管理结构的优化
在国家管理的宏观层面选择信托共有制,有利于国家宏观管理结构的优化,这是国家的性质、宪政机制与财产增长规律相互作用的结果。从国家的性质来看,国家具有宏观管理、规则制定与利益评判等 3方面功能。国家应尽量避免参与微观层面的经营管理,因为国家可能会运用自己的职权,集合全社会资源证明自己的成绩,并运用自己的裁判身份评判经济结果,造成国家既当裁判员,又当运动员的情况,从而造成责、权、利不清。要避免这种后果,就必须做到所有权、经营权和受益权分离。在经营管理中,股份制就只做到了所有权和使用权的分离,没做到使用权和受益权的分离,与国家的政治身份相背离。信托共有制则不仅明确了国家的所有权,又避免了国家参与微观层面的经营管理,使国家对自己所有的财产监控不问过程,只求结果,既符合国家的政治性质,又节省了运营成本,减轻国家的经济责任,维护了市场公平与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