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信托产品:信托中介机构功能的微观载体
经济功能本质上是一个以降低交易成本来提高资源配置效率的规律,信托的业务创新满足金融的经济功能,信托是信托产品聚集的特定经济功能与中介功能的集合,信托产品能够满足资金安全性、流动性和盈利性的要求。信托中介的作用也不是一成不变的,随着信托产品结构的变化和交易成本的增加或下降,信托产品承载的经济功能也会发生变化,以反映不同时代特定的经济功能对金融产品的需求。信托的中介功能主要包括时态中介功能、规模中介功能和受托激励及监控功能。
时态中介功能是指信托中介机构调节不同的融资主体和受托人不同的支出和融资期限偏好的功能。假设投资者(委托人)想将其资金进行短期投资,而某受托人却有较长时期的投资计划,信托机构可以提供时态中介服务,即借短贷长同时满足双方。与融资者和储蓄者的直接交易相比,时态中介优势主要体现在制度、人才、技术和管理经验等方面的优势。信托中介机构提供不同期限的信托产品,如不同期限信托贷款、贸易融资、股权投资、资产证券化等提高了储蓄向投资转化的效率,盘活了金融资源的配置效率,实现了时态中介功能。规模中介功能是指信托中介机构在转换不同规模的资金来源和资金运用方面的作用。规模中介功能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个是通过设置信托产品向社会募集闲散的、小规模的金融资源,然后根据经济体的融资需求,集中运用;另一个是通过资金集中,根据市场条件下多元化的融资需求进行有效配置。投资类业务通过集中也分散的机会结合经营模式,借助其他金融工具,如个人和中小企业小额贷款筹集资金。这些中介机构发挥规模中介功能。时态中介与规模中介功能合称为资产转换和配置功能,信托中介机构理论强调的正是信托的资产转换功能。
受托监控与激励功能是指信托中介机构代理委托人对融资主体进行监督和激励的功能。信息生产功能是指信托中介机构在解决事前信息不对称中的作用和功能,而受托监控功能是指信托中介机构在解决事后信息不对称的作用和功能。从契约经济学的角度分析,信托中介机构与客户的委托代理关系实际上是一种契约关系。在这种契约关系中,信任是主要的。融资方是主要的受益人,在信托机构和投资者(委托人)之间,信托机构是受托人。由于受益人与委托人的目标利益不完全一致,而委托人无法直接观察行动,必须对受益人进行监管,以监控与激励其按委托人的利益行动。信托中介机构的监督在规模经济中被证实是有效的。监控功能主要通过信托机构监督融资主体来实现。还有委托人(投资者)对信托机构的监督,即监督受托人。随着规模日益扩大,如果信托机构切实监督做出承诺的融资主体,就会按信托合约所承诺的支付给委托人。如果没有,信托机构将遭受非金钱的惩罚或破产或声誉的损失。相信通过建立长期的承诺机制,会减少投资者、管理者和受益者之间的道德风险。信托中介机构是唯一同时横跨货币市场、资本市场及产业市场的机构,现代信托中介机构在促进储蓄转化投资的企业媒介形态方面有着其他金融机构所不具备的功能优势。在分业经营、分业监管或混业经营的金融制度中,信托的中介功能通过信托公司实现,后者可投资实业,也可以购买和持有其他企业股份和商业信用,使信托中介机构参与到储蓄投资的企业媒介形态中。由此可见,现代信托中介机构存在于间接融资和直接融资,属于一种综合性的金融工具。随着分工、技术和制度的变迁,现代信托中介机构活动内容越来越多地涉及直接融资,如资产管理或财富管理服务。同时也越来越多地从事与储蓄资金转化、投资金融媒介形态无直接关系的一些中间业务,以及属于直接融资自营投资的业务。而从另一面看,其他金融机构也开始涉足信托中介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