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北魏的均田制度(2)

据《魏书》记载,立三长同时定调法,调法正须与均田相辅而行。而在孝文帝太和九年十月正式下均田诏。大意谓:“富强者并兼山泽,贫弱者望绝一廛,致令地有遗利,民无余财。今遣使者,循行州郡,与牧守均给天下之田,还以生死为断。”

实行均田制的第一步是整理户籍。于十年二月,遂立党、里、邻三长,定民户籍。所谓“三长”,即五家一邻长;五邻一里长;五里一党长。

在未立三长前,人民对户籍多有隐冒(或称荫冒),30、50家方为一户,谓之荫附。荫附者不必服官役,但任强豪征敛,倍于公赋。当时大臣多不赞同立三长,但太后则认为“立三长则课有常准,赋有常分,包荫之户可出,侥幸之人可止,何为不可?”于是确立三长以管理户籍。是年京都大饥,韩麒麟上表陈时务请孝文帝制定天下男女计口授田。

接着第二步是针对荫户而发。即每成立一家,即予田耕种,犹如商鞅之法,提倡小家庭制度。此种小家庭不但是伦理的,而且含有政治性与国家性,消弭了豪强所搞的“百室合户”或“千丁共籍”的荫冒。

第三步是人民获得政府所分给的田,可减轻缴纳租税,但政府仍不吃亏。均田制的条文是:

诸男夫年十五以上,受露田四十亩,妇人二十亩,奴婢依良。丁牛一头受田三十亩,限四牛。所受之田率倍之,二易之田再倍之,以供耕休及还受之盈缩。人年及课则受田,老免及身没则还田。奴婢、牛随有无以还受。

诸桑田不在还受之限,但通入倍田分。

诸受田者,男夫一人给田二十亩,课莳余,种桑五十树,枣五株,榆三根。奴各依良。

诸应还之田,不得种桑榆枣果。诸桑田皆为世业,身终不还。有盈者无受无还,不足者受种如法。盈者得卖其盈,不足者得买所不足。不得卖其分,亦不得买过所足。

北魏均田制之用意并不在田亩之绝对均给,只求富者有一限度,贫者亦有最低之水平。按均田制所定,男丁(15—70岁)可受露田40亩,妇人20亩,夫妇合共得60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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