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西晋的土地制度(3)

西晋户调制时,则由西晋政府将土地分配给农民,并规定一个确定的土地占有数量。即男丁占田70亩,女丁30亩。每户共占田100亩,决非占田170亩。近人有说,照《晋书·食货志》所说:“男子占田七十亩,女子三十亩,其外,丁男课田五十亩,丁女二十亩”,以为每户可占田170亩的解法,是错误的。因为照该文字的解释,是在其占地100亩之内以70亩为课田。“课田”是课其田租之意,意即农民除了输绢输绵以外,还要再课田租,即是课十分之七的田租之意。

西晋泰始四年,傅玄向晋武帝司马炎上疏,谓:“旧兵持官牛者,官得六分,士得四分,自持私牛者,与官中分。今一朝减持官牛者官得八分,士得二分,持私牛及无牛者官得七分,士得三分,人失其所,必不欢乐。臣愚以为,宜佃兵持官牛者与四分,持私牛者与官中分。”

由此可见,晋室当时规定由政府供应牛只给农民者,政府收田租八份,自取二份;自有耕牛者,政府收取七份,自取三份。但当时西晋并未接受傅玄之建议,故“户调制仍依私牛及无牛例收租”,故即100亩课田70亩。

另一证明是当时屯田是“岁责六十斛”,即每人每年缴60斛。此制已甚为宽大。至晋朝,则每100亩抽取70亩之田租了。汉代曾征收十分之五的田租,西晋则为十分之七。

西晋订出户调制不到30年,天下大乱,故有其制而无其实,可能并无推行此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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