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放竞争和在竞争中开放(2)

我看到最主要的一条,就是加入世贸组织电信协议能够加快形成我国电信市场的可操作竞争。事实上,1994年中国政府设立的联通公司,就是要形成电信市场的竞争局面。但是4年过去了,我国电信市场,特别是基础电信业务,竞争还是远远不足。到1998年底,中国联通的业务规模只及原中国电信的1%。联通集中力量做的是移动电话市场,但也仅占原中国电信的5%而已。须知当年我国选的可就是电信体制开放竞争的“英国模式”,就是政府并不强制分拆原来独一的垄断电信公司,而是维护其综合一体化经营,但同时允许、扶持第二个综合一体化运营商来与之展开市场竞争。联通的设立有重要的影响,但离形成我国电信市场的有效竞争的目标还差得远。1998年中国政府又推动中国电信的重组和改革。除了强调政企分开,这一波改革更多地借鉴所谓“美国模式”,就是政府通过法律行动分拆独家垄断经营商,使一些基本电信业务(固线电话、移动电话、传呼和卫星通信)各自独立经营。但是除了移动电话,其他各项都是“分拆但无竞争”,还是一家独大。

两波电信体制改革都是中国电信业改革的重大事件。但共同的缺陷有两点:第一,基本上是关门改革,没有及时引进大型跨国电信公司;第二,都没有引进民营经济的因素(关于后一点,有兴趣的读者可以参考我在《经济学消息报》上的评论)。电信关门改革是历史条件的局限,因为当时还没有提出中国电信业对外开放、进入世贸组织的问题。问题是我们可以讨论,为什么恰恰在电信这样一个关键的基础性产业部门,关门改革难以收到预期的效果。

一般的回答是技术和资本。这当然有其显见的理由。电信业作为技术密集和资本密集的产业,没有雄厚的技术和资本支持,难以发展,是一个不争的事实。但是,中国电信业的实践也表明,技术和资本可以在其他条件下获得,并不一定要以进入世贸组织的基础电信协定(即开放基础电信服务和直接投资)作为前提条件。中国八九十年代以来电信业的高速增长,所需要的技术和资本支持,大体就是在维持原中国电信的垄断、未符合世贸组织条件的环境下获得的。因此,我们可以理解,仅仅为了技术和资本,并不一定需要加入世贸组织。

世贸组织电信协定的关键是将中国的电信服务市场和投资市场,直接向中国国有电信公司以外的境外跨国电信公司开放,并使后者可以在协定规定的条件和时间表内,与国有的垄断公司展开争夺中国电信客户的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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