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么,把国有产权改成“可交易的权利”不就解决问题了吗?是的,如果“改得成”,应该没有问题。但是,必须承认,这件事情不那么容易改。一类原因,是国家的主流意识形态还是认为无条件地保有相当一部分国有产权,是社会主义制度的基础。如果国有资产都可以自由交易,谁出个合适的价钱谁就可以买走,还叫什么社会主义?不管学者们是否同意这样的意识形态,现实的情况是,国有资产绝无可能立即具有“可交易”的属性。
另一类原因,即便国家愿意使部分资产具有可交易性,也会遇到“定价难题”。我们晓得,资产定价是经济学上极为复杂的一个题目。按照账面资产值定?按照重置成本来定?按照资产的市场供求平衡价来定?还是按照预期的资产赢利潜能来定?同一堆资产,卖价可以天差地别。关键的问题,资产定价是对资产未来收益的估价,怎么也驱赶不走“主观”的因素(比如期望值)。在资产属于国家的情况下,究竟按照什么原则来定价,挑战就大了。究竟把谁的“主观”因素加入到国有资产的定价过程中去呢?有人会说,当然是“国家的”。那么“谁”是“国家”呢?这就麻烦了。因为从帝制被废除之后,至少没有任何一个人可以合法地说“朕即国家”。现代国家其实以这样那样的方式变成了一个“程序”,而所有国家公务员,都只是在国家程序的不同环节上依法履行各自职责的代理人。国有资产定价,不是任何一个公务员凭他的主观估价来定价,而是经过一个程序来定价。
在韦伯意义上的现代国家,应该是一个“非人格化”的公共政治程序。程序的客观性,越来越成为现代国家合法性的支持性因素。因此,要通过国家程序给国有资产定价,客观标准十分重要。对于这样的程序,资产定价最客观的标准,看来看去,似乎只能是“资产的账面净值”。问题是,一旦投入市场,资产所值可能偏离其账面净值甚远。如果国家代理人在资产的实际所值低于账面所值的条件下交易资产,那“国有资产流失”的问题就来了。反过来,不要以为高于账面净值的国有资产交易就一定容易。“国家”真的知道实际究竟“高”了多少吗?假定100元账面净值的国有资产,市值150元,现在国家代理人在110元的价位上成交,然后私分40元。你说,国有资产是增值了,还是流失了?弄来弄去,政府不得不宣布“国有资产不能‘一卖了之’”。可是要是统统不准卖,即不准交易,国有企业的问题又如何“了之”呢?
有人可能以为,国有资产根本无须易手,同样可以加入市场竞争。国有经济的产品和服务参与市场竞争就行了,非要什么“资产交易”不可吗?我的答复是,资产交易和定价,不但发生在易手之时,而且每日每时都不可缺少。须知单单国有资产,无论厂房、土地、矿产、机器设备还是其他财务资本,都不可能产生产品和服务。要进行生产性的活动,国有资产还必须分分秒秒与其他资源相结合。其他资源之中,最重要也最难办的就是人。有人以为国有企业中的人,从经理到工人,不早就已经是“国家的人”了吗?没错,他们是国家的人。或者更时髦地说,他们已经是“国有资产的组成部分”。但是他们的努力、责任心、能力和创造性,却并不是天然就是国家的。努力、责任心、能力和创造性,如我在别的地方论述过的,天然属于个人,并只能由个人来发动和启用。如果个人不情愿发动和启用这些“资产”,天皇老子也奈何不得。各种强制体制能够调动的,至多是体力的贡献罢了。要个人把他的努力、责任心、能力和创造性贡献给国有经济,根本可靠的还是激励。在经济方面,有效的激励就是定价,对人贡献出来的努力、责任心、能力和创造性,定一个可以持续激励供给的好价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