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政府和政府部门,与任何电信网络和服务资源的经营性实体和活动脱钩。行政权力不再是任何形式市场独占的工具。立法对主管部门的行业性管理的内容和程序做出清楚界定。
四、依照《公司法》和企业改革的实践经验,完成对原电信部门和广电有线电视部门的公司化改组。针对初装费的特殊产权问题,考虑通过立法来确立客户初装费在电信公司和有线电视网络公司中相应的股权权利。
五、确立开放电信市场竞争的原则,经过公共政策程序,提出分步实施电信市场对内对外开放的时间表。第一阶段,考虑回叫业务的合法化和通过立法“分立”中国电信的长途电话和市话业务;第二阶段,考虑允许联通与有线电视结盟,经营市话业务;第三阶段,考虑分别增加长途电信、市话、有线电视和互联网网络公司的国内许可证;第四阶段,考虑国际电信公司经营中国长途电信、市话、有线电视和互联网的许可证;第五阶段,允许电信、有线电视和数据传输业务的交叉;最后,完成全新的电信立法,奠定全面执行我国电信和信息产业的法律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