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言一
我曾担任陈九霖的博士论文《石油衍生品合约监管法律问题研究》答辩委员会主席。在此之前,我对他的了解主要是源于网络等媒体对“中国航油事件”的报道以及身边朋友的相关议论。
通过阅读他的论文并和他直接接触以及就其论文的修改和答辩所进行的交流,我对他有了更深入的了解,包括对他所经历过的“中国航油事件”的认识。
对“中国航油事件”的是是非非我不想做过多的评论。但作为一个法学者,我从法的基本要义出发,谈两点浅显的看法:
首先,“中国航油事件”源于公司运营过程中的一次偶然亏损,陈九霖没有任何个人犯罪动机,更没有新加坡当局所描述的“恶意扰乱新加坡金融秩序”的故意,新加坡法庭判定其构成犯罪是武断的。
其次,新加坡法庭以中国航油集团售卖股票拯救公司为由,对陈九霖重判重罚也是值得商榷的。中国航油集团售股的目的是挽救由交易员操作不当所导致的账面亏损,当初的救助动机是善意的,而且,在当时情况下各方通过理性的判断认为也是最佳选择;售卖股票是集体决策的法人行为而非陈九霖的个人行为,法人承担民事责任,而让陈九霖个人承担刑事责任显然是不合适的。
千秋功过,任后人评说!2009年1月,陈九霖在其蒙冤受屈1035天之后,回到祖国。组织上随即安排他回归央企并任命他担任重要领导职务;在其繁重的工作之余,他克服各种困难继续完成曾因“中国航油事件”而一度中断的学业,并获得了清华大学法学博士学位;他还对国家能源安全、石油衍生品交易制度的完善等国计民生的重大问题积极建言。总而言之,我所看到的是一个热爱祖国、忍辱负重、敢于担当、勤勉好学、乐观向上的陈九霖!
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江平
2013年5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