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篇 梦:第六讲 初步的假说与释梦的技术(2)

其实,各位,我来此演讲,并不是要欺骗或蒙蔽你们。我固然曾经自称演讲的是“精神分析学入门的讲义”的题目。但是我的目的却不是来做神谕(oracle),告诉你们许多易于连贯的事实,而将一切困难隐蔽起来,将一切缺陷遮掩起来,将一切疑问敷衍过去,使你心安理得地相信自己已有新的收获。其实你们都是初学,所以我很想将这个科学的一切虚浅之处,以及其可能赢得的地位和其可能引起的批评,赤裸裸地坦陈给你们听。我知道无论何种科学都莫不如此,尤其对于初学者更是如此。我也知道一般人教授其他科学时,一开始总是将困难和缺点对学生蒙蔽。但是精神分析就不能如此了,所以我确实已提出两个假说,其中一个且已含于其他之中。如果有人觉得这些都太牵强附会或太不确定,或者有人习惯于较可靠的事实或更精密的推论,那么他便必须再随我一起研究了。我劝告他们放弃心理学方面的问题,因为在心理学的范围内,恐怕没有像他们所要走的那么切实可靠的路了。而且一种科学即使对人类的知识有贡献,也不必勉强大家都要信服。相信与否,须凭成果如何,只消以耐心等待自己的研究成果呈现出来,自然会引起大家的注意。

然而,我也警告那些并不因此而感到沮丧的各位,我这两个假定的重要性并不相同。第一个假定—“梦乃是一种心理现象”,将可因为我们努力的结果而获得证实。第二个假定已经在别的地方得到了证实,我只是将它自由地移用至我们的问题上来罢了。

一个人很可能拥有知识,却不自知于此,这就是我们即将对做梦者所做的设想,但它从何证明、凭何联想而认定其真实无误呢?这诚然是一件奇异而惊人的事实,它会改变我们对精神生活的概念,是不需要加以隐瞒的。再说即使无法从字面上证明其为真—语词间互相矛盾①,在这语句背后的隐瞒事实的企图无论如何都是不必要的。我们无法因为人家忽略它、不了解它,或者对它缺乏兴趣,而责怪这一事实,也不必由于所有这些心理问题皆为那些远离所有观察与实验—唯凭这些才能得出结论—的人所判定,而责怪自己。

这第二个假说的证据乃得自催眠现象的研究。1889年,我在南西②观看由李伯特③与柏恩罕④所作的令人印象非常深刻的示范,他们进行了下述的实验。他们把某人置于梦游状态之中⑤,使他产生种种的幻觉经验。他醒来后,似乎对于催眠状态⑥下所经历的事一无所知。柏恩罕屡次请他将催眠时的经历说出来,他则宣称无法记得任何事。但柏恩罕仍坚持要他说出来,强追他,并保证他应该知道,并且应该记得。这个人因此一边迟疑不决,一边回忆,最先模糊地说起催眠者所暗示的某事,然后又记起其他,后来他的记忆逐渐明朗而完全,直到最后竟然完全记起,不再有所遗漏。那时并没有人告诉他丝毫讯息,都是他自己知道的,我们由此可以断定这些回忆开头便在心里,只是无法把握而已,他不知道自己明白,只相信自己不知道。事实上,他的情形和我所揣想的做梦者的情形完全相似。

我希望你们会对这个事实的早已成立感到惊讶,并且会问我:“你讨论过失时曾说,语误的人隐藏潜在用意,只是自己不知道,所以极力否认,那时为什么不提出这个证据呢?假若一个人可以有某种记忆,而自己不知道有,那么他将有自己所不知道的他种心理历程在他的心里不断进行着。我们老早就确信这一论据,并且对于过失也有更佳的了解。”是的,那么我本拟提出这个证据,但我却宁愿将它留待将来更需要时用。有些过失本身即可说明之,有些则必须有为其本人所不知道的心理历程存在,我们才能了解它们的意义。至于梦,我们必须从他处求得解释,而如果由催眠方面拿证据,你们想必比较容易接受。我们犯过失的情境,对你们而言一定是常态的,它和催眠的状态不同。梦的要件是睡眠,而睡眠和催眠之间有很明显的关系。催眠事实上可称为不自然的睡眠(artificialsleep)。我们对那些被我们催眠的人说:“睡吧。”这个暗示便可和自然睡眠中的梦相比拟。这两者的心理情境也互相类似。在自然睡眠中,我们和外界完全停止交涉,催眠也是如此,只是和施催眠者互通声息①而已。此外,所谓“保姆的睡眠”(nurse’s sleep)也可视为催眠的正常反面,保姆虽然睡了,却仍和孩子互通声息,只可为孩子所唤醒。所以现在如以催眠比之自然的睡眠,总不能算是荒唐的捏造了。我们对于梦的研究的第三条路因此展现于我们面前了。我们可以由干扰睡眠的刺激入手,也可以由白日梦着手,现在又可以借催眠为暗示所引起的梦入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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