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 过失心理学:第四讲 过失心理学(续完)(7)

以下是第二点:假使我们在多数的例子中已证实,决心的遗忘乃出自“相反意志”的牵制,则被分析者纵然要否认我们所测定的“相反意志”的存在,我们也敢坚持自己的解释。现在且试举最稀松平常的遗忘,以忘记还书、忘了还债为例吧。忘记还书或还债的人,我敢大胆地说,必有不愿还书或还债的意思,他虽然想极力否认这意向,但却无法对自己的行为作另一种解释。因此,我们可以提醒他有此意向,只不过他自己不曾觉知而已。我们只消看他借着遗忘的结果而表示这意向便够了。那时他也许会再力辩自己只是遗忘罢了。你们会明白,这一情境就正是我们以前所处过的情境。我们对于过失的解释已在实例中得到证明,现在如要加以逻辑的引申,则不得不假定人们拥有种种为自己所不知道的倾向,而这些倾向又能产生重大结果。然而,我们的见解却因此不免和普通心理学及生活中的一般人所持的见解大相径庭了。忘记专有名词、外国名及外国字,也可根据同理而归因于与这些名称直接或间接的相反倾向。我已经举出许多例子说明这种直接的嫌恶了。至于间接的原因,在此很常见,因此对它便须作细心的分析。例如在这次大战时,有许多游乐场所禁止我们前往,观光胜地也关闭了,因此我们对许多专有名词的记忆,都因风马牛不相及的关系而大受妨害。近来我曾忘记了无害的比仙兹镇(Bisenz)的名字,根据分析的结果,我对这个城市并没有直接的嫌恶,只因过去曾在奥维多的比仙兹(Palazzo Bisemzi)度过许多愉快的日子,而Bisenz和Bisemzi正好名字相近,所以彼此联想而弄得遗忘了。在遗忘这个名称的倾向动机上,我们初次遇见了一个后来在精神官能症的症候(neurotic symptome)产生上占有很重要地位的原则,简而言之,就是和痛苦情感有关的事物,由于一回忆就会引起痛苦,所以记忆就反对这种事物的回忆。事实上,使心灵远离痛苦、不悦,便是忘记名词及其他许多过失、遗忘及错误的最后目的。

然而名词的遗忘,似乎特别适合于心理生理学上的解释,所以它发生时不必有一种避免痛苦的动机来干扰。一个人如果有忘记名词的倾向,则根据分析,可知其所以遗忘,不只因为他嫌恶这个名词,也不仅因为这个名词可以引起其他不快的回忆,而且因为这一特殊的名词属于更亲密性质的联想体系,因此不愿和其他事物造成联想。有时为了要记住名词,而故意使它和其他事物形成联想,可是由此形成的联想反而使他遗忘。你们知道记忆系统的组织,难免会对这一点感到奇怪。人们所使用的专有名词可为最明显的例子,因为它们对不同的人有不同的价值。例如狄奥德(Theodore)这个名字。你们之中有人对这个名字毫无所感,有些人则可能想及父亲、兄弟、朋友或自己,因为那是他们的名字。由分析所得的经验会告诉你,你们之中的前者绝不会忘记以此为名的客人;后者则会因为这个名字似乎应该用以称其亲密的亲友,所以竟对于以此为名的客人感到有些愤恨。我们现在可假定这个由于联想而产生的阻抑和“痛苦”原则①的运作互相符合,并且与一种间接的机构互相符合,你们由此可知,名词的暂时遗忘在原因上非常复杂。然而我们只要对于事实作充分的分析,就能完全了解这些复杂的原因。

对印象及经验的遗忘,比起对名词的遗忘,更显然无疑地表示出一种避免记得不快的倾向。这种遗忘当然并不完全属于失误的范畴,依据一般经验的标准,只有在我们感到怪异及不可思议时才属之。例如,忘记了新近或重要的印象,或者其余事情记得清楚而仅忘其一段。我们究竟为何或如何有一般遗忘的能力,尤其是如何能够忘记了那些印象很深刻的经验,如孩提时的事件,那是另外一个问题了,这问题部分是由于不愿联想起其中的痛苦所致,但只是那些还不能用以解释一切。至于不快的印象之易于遗忘,乃是无可怀疑的事实。有许多心理学家曾注意到此点。伟大的达尔文②也深知此理,所以凡是和他的学说相冲突、有差异的事实,他必特别郑重地记下来,因为他担心忘记这些事实,这一习惯已成了他的金科玉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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