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1 作者身份和明星身份(2)

在20 世纪60 年代末期,摇滚评论开始以作者的角度讨论音乐家。例如约翰 ·卡维尔蒂(John Cawelti)声称“很容易就能看出流行组合与极富创造性的组合之间的区别。流行乐队只是单纯的表演,并不带有任何标志作者身份的个人意见;而像披头士这样的乐队,他们的演出已经成为一种复杂的艺术创作”(Cawelti,1971:267)。美国评论家约翰 ·兰道(Jon Landau)认为摇滚乐当中的艺术标准是音乐家创造某种个人的、甚至是私密的领域和全面表达这种领域的能力”(引自Frith,1983:53)。到20 世纪70 年代早期为止:

自我意识成为一个唱片艺术水准的标尺;坦诚、音乐才能、对反讽和矛盾的运用成为音乐家的艺术标志——这种评价太过自我,以至于暴露了身处这种机制之内的作者。有经验的听众则不管其商业象征如何,都能识别出艺术家。

(Frith,1983:53)

围绕着20 世纪60 年代摇滚乐展开的讨论建立了一种范例性的审美,直到如今,它仍然主导着作者身份这一概念在通俗音乐中的应用。

在常识中,作者身份通常适用于通俗音乐,因为虽然他们在产业系统中运作,但许多独立的艺人首先要对他们的录制产品负责。也有一些“艺术家”——这个词汇本身就有丰富的文化含义——在通俗音乐的商业化媒介和机构中工作,被认为利用这些媒介来表达他们独特的视角。这样的人物通常被等同于作者,而且,基于他们的公众名望和形象,他们通常也是明星人物。作者的概念是建立在一群声名显赫的表演者和他们的作品之上的,歌迷、评论界和音乐家将这一等级化概念用于组织他们对通俗音乐历史发展及其表演者在当代的地位等问题的观点。作者由于他们的专业表演而受人尊重,特别是他们从工作的传统审美形式中取得突破的能力令人敬佩。

被冠以作者身份的通俗音乐家包括披头士乐队、滚石乐队、鲍勃 ·迪伦、艾瑞莎 ·富兰克林(Aretha Franklin)、詹姆斯 ·布朗(James Brown)、吉米 ·亨德里克斯(Jimi Hendrix)、大卫 ·鲍伊、王子、迈克尔 ·杰克逊、布鲁斯 ·斯普林斯汀和收音机头乐队,他们在商业上和评论界都获得了认可。(值得注意的是,在这份名单中基本没有女性音乐家,并且被20 世纪60 年代的艺人主导。)其中一些已经气数殆尽,他们后期的作品与早期录音相比大多凸显了他们的不足,比如滚石乐队。但是这样的人物由于历史上的贡献仍然保持着作者身份,和那些名至实归却事业短暂的作者型人物一样,例如吉米 ·亨德里克斯、詹妮斯 ·乔普林(Janis Joplin)、科特 ·柯本(Kurt Cobain)。还有一些艺人,他们的作品在商业影响力上非常有限,但却被认为在风格和整个作品上独树一帜,将通俗音乐带向了全新的、革命性的方向,例如弗兰克 ·扎帕,伊诺(Eno)和牛心上校(CaptainBeefheart)。还有一些明星艺人的作者身份是饱受争议的,例如麦当娜(Madonna)(参见Schwichtenberg,19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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