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以,公众需要认识到,当我们作出一个判决时,我们依据的是法律,而不是政策上的偏好。例如,如果我们在某个环境案件的判决中,支持了环保组织的诉求,你可能会在报纸上看到这样的标题,“最高法院判决支持环保组织”,或者“最高法院支持环境保护”。这种说法其实是不准确的。我们所做的一切工作,就是解释法律。我们只是履行职责,告诉大家法律是什么,并不是要通过判决去支持其中一方或另一方。我想,让公众明白这一点,是非常重要的。
注1:在美国,Government是指美国联邦政府,包括立法(国会)、司法(最高法院)、行政(总统)三大分支,而Administration只是指政府的行政分支,也称执行分支(Executive Branch)。所以,罗伯茨才在这里说最高法院是政府的一个组成部分。而在我国,根据宪法“一府两院”的设置,法院不在政府序列,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工作报告也是分开进行的。国内常有学者将Clinton Administration或Bush Administration译为“克林顿政府”或“布什政府”,这样的表述严格来说是不准确的,而且容易造成误导,将立法、行政分支混为一谈,规范译法似应为“克林顿领导下的行政分支”或“布什领导下的行政分支”,或简化为“克林顿行政分支”、“布什行政分支”。为严谨起见,本书将Government一律译作“政府”,Administration一律译作“行政分支”,这样的表述或许有些拗口,但能够尽量贴近原意。关于相关表述的差异,参见林达:《总统是靠不住的》,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8年版。
注2:布朗诉教育委员会案(Brown v. Board of Education):1950年代,美国许多州和哥伦比亚特区的学校都实行“隔离但平等”的种族隔离措施,黑人学生不得与白人学生同校就读。1951年,堪萨斯州托皮卡市的奥利弗·布朗代表自己8岁的女儿起诉该市教育委员会。原因是,他希望女儿能在距家5个街区的白人学校就读,而不是到离家21个街区的黑人学校读书,但是,布朗的请求遭到白人学校和教委的拒绝。联邦法院审理此案后,认为两所学校基本设施条件相同,判布朗败诉。布朗随后上诉至最高法院。1954年,由厄尔·沃伦担任首席大法官的最高法院以9票对0票一致裁定,教育领域不适用“隔离但平等”原则,并宣布公立学校的种族隔离措施违反宪法。此案是联邦最高法院在“民权时代”的一起里程碑案件。
注3:1930年代,美国经济陷入大萧条,为拯救全国经济(包括各州经济),罗斯福总统领导下的行政分支推出“新政”,国会也通过了《国家工业复苏法》等一系列法律,然而,联邦最高法院的保守派大法官们却集体反对“新政”,在“谢克特诉美国案”(Schechter v. United States)等案件中,推翻了包括复苏法案在内的许多联邦新法。1937年,罗斯福一气之下,决定启动“最高法院填塞计划”(Court|Paking Plan),打算通过增加大法官人数改组联邦最高法院,一些大法官选择妥协,转变了抵制立场。随后几年,由于联邦最高法院不再干涉,“新政”得以顺利推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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