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弈与社会》第二节 轴心时代的制度企业家(5)

“黄金法则”意味着人与人之间是平等的,只有平等的人才会站在别人的角度考虑问题,将心比心,推己及人。这种平等是道德上的平等,人格上的平等。基督教主张上帝面前人人平等,人间虽有不平等,但在上帝眼里,所有人都是平等的;墨家认为人人生而平等,机会应该均等;儒教虽然强调等级,但这种等级是建立在天生平等基础上的职业之分和职位安排,因为“人人可以成尧舜”。如果一个人认为自己天生比别人高一等,怎么可能站在别人的角度考虑问题呢?怎么可能会像希望别人对待自己一样对待别人呢?所以法家不大可能提出这样的法则,柏拉图也不可能推出这样的法则。

“黄金法则”的核心是每个人都应该尊重别人的偏好和权利,这种尊重是对等的、相互的,这与现在讲的自由原则和产权规则是一致的。尊重别人的偏好就是尊重别人的自由。既然你不喜欢别人剥夺你的自由,你也就不应该剥夺别人的自由;既然你不喜欢别人随意干预你的生活,你也就不要随意干预别人的生活;既然别人拿走你的财产你会不高兴,你也就不应该随便拿走别人的财产。

有人认为“己所不欲,勿施于人”还不够,应该再加上“己所欲,也不施于人”才对。这听起来有道理,但实则不然,完全是多此一举。问题的关键是混淆了物(或具体的行为)与权利。如果把所“欲”理解为对“物”的偏好或具体的行为,那么,“己所不欲,勿施于人”就变成“我不喜欢汽车,我就不应该要求他人喜欢汽车”,自然就应该加上“即使我喜欢汽车,也不能要求别人也喜欢汽车”。但如果把“所欲”理解为对自由和权利的偏好,就不存在这个问题。既然我不喜欢别人强加于我我自己不喜欢的东西(“己所不欲”),我当然就不应该强加于别人他自己不喜欢的东西(“勿施于人”),因此在任何情况下,我都应该尊重别人的自由和权利,但我仍然可以给予别人他喜欢的东西。我喜欢汽车,但别人不喜欢,我强迫他喜欢,这本身就违反了“己所不欲,勿施于人”的规则。但即使我不喜欢汽车,但别人喜欢汽车,我送他一辆汽车有什么不对呢?(但如果他不喜欢我送而喜欢自己买,我就不应该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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