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理非常简单,在民主、自由社会里,某一届政府不关心人民疾苦,甚至不管人民死活,人民就要通过选票让你下台让贤。河南旱灾惨剧实质是人灾,是剥夺新闻自由和政治独裁专制的恶果。贪污能否彻底遏制,同样取决于有没有政治民主、分权制约和新闻自由。这些都是宪政问题。
当时没有宪法,只有国民党自己制定的所谓《训政时期约法》,规定由国民党全国代表大会和中央执行委员会“行使中央统治权”,党政不分,以党代政,离民主十万八千里!1938年,“为集思广益,团结全国力量起见”,弄了一个咨询性的国民参政会,规定只有“提出建议案”“提出询问案之权”;也可以讨论“政府对内对外之施政方针”,但通过的决议是可听可不听的;也不承认国民党之外的政党存在,连中国共产党的“参政员”也只能以文化团体代表的资格参加。①[①《国民参政会组织条例》,《国民参政会纪实》,重庆出版社1985年版,第46—47页。]
当时,独裁专制统治造成的全国性的官员腐败和严重的通货膨胀,招致民怨沸腾。美国政府对此非常不满,国内的批评更连绵不断。共产党、民主同盟等反对党固不待言,就是国民党内,要求实行民主、宪政的呼声也非常强烈。国民党西南联大区党部的党员教授蒋梦麟等就曾召开会议,公推冯友兰拟稿以区党部的名义致信蒋介石,要求国民政府为收拾人心而开放政权,实行立宪。信中写道:“睹一叶之飘零,知深秋之将之。”“昔清室迟迟不肯实行宪政,以致失去人心,使本党得以成功。前事不远,可为殷鉴。”据说,蒋看罢“为之动容,为之泪下”。②[②蔡仲德:《冯友兰先生年谱初编》,河南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286页。]
在内外压力下,国民党政府已经非变不可。1943年9月国民党召开五届十一中全会,在开幕式上蒋介石说:“战争结束的时间,决不会超出我本年春季所说的两年之内。”因此,要讨论如何建国的问题,“而政治建设的基础,就在宪政的实施”。“宪政实施以后,本党还政于民……在法律上本党应该与一般国民和普通政党处于同等的地位,在法定的集会结社言论出版自由的原则之下,享同等的权利,享同等的义务,受国家同等的待遇。”①[①《总统蒋公言论总集》卷二十,国民党党史委员会,第261—262页。]他还有多次谈话都谈到宪政,这表明他确实在考虑这个问题。
不过,他所讲的宪政理论上有许多荒唐之处,而实践上更是依旧肆意践踏民主和公民权利。
1943年,蒋介石发表了两篇重要论著:《中国之命运》《中国的经济学说》。学界认为这是蒋对毛泽东《新民主主义论》的回答。判断他的《中国之命运》,应该有一个标准。他不是说要实行宪政吗?从政治上说,最好的标准就是学界公认的宪政理论。
宪政的核心是保障公民个人的基本权利,以此为目标建立一套政治和法律体系。它有几个基本要素:
1.公民有集会、结社、言论、出版、居住、财产、通信等自由权利。
2.国家权力分立和互相制衡。政府权力受到法律和制度的严格约束,使之既能有力地管理好公共事务,又不致侵犯公民的个人权利。
3.宪法至上,并有严格的宪法司法、违宪审查制度。
4.实行法治,司法独立。
5.各级政府民选,层层成立议会,地方自治,政治生活民主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