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钓鱼岛的历史与主权》第二章(2)

3.“1893年(明治二十六年)11月,冲绳县知事以同样的理由,再次上书内务及外务大臣,请求该县的管辖方法和修建标桩事宜。为此,1894年(明治二十七年)12月27日,内务大臣就向内阁会议提案一事与外务大臣磋商,外务大臣对此没有提出异议。”因此,“1895年(明治二十八年)1月14日,内阁会议做出决定,依照冲绳县知事的请求修建标桩。”

4.“基于内阁会议的这个决定,1896年4月1日,以在冲绳县施行敕令第13号为契机,开始筹划在国内法上编入该列岛的措施。”

接着,琉球政府发表声明,就上述“国内法上的编入措施”进行了说明。与其说是说明,莫如说是狡辩更恰当。这个声明的全文乍一看好像是在叙说原来的史实,但文中对重要问题含糊其辞,甚至有歪曲历史的地方,并且故意掩盖事实真相。下面将对此进行一一批驳。

今年(1972年)以来,相继出现了“日本政府外务省的统一见解”(3月8日)、“《朝日新闻》社论”(3月20日)、“日本社会党的统一见解案”(3月25日)、“日本共产党的见解”(3月30日)等等许多政党、报刊关于尖阁列岛为日本领土的论点,但它们都没能提出比上述琉球政府声明更详细的或更新的“论据”。而且,这些评论都是将主张对尖阁列岛拥有主权的基础放在了1895年日本政府内阁决定占有之前这里是无主地这点上。事实上若不这样做,如果承认这些岛屿是中国的领土,他们就无法牵强附会地套用“无主地先占为主”的近代殖民主义和帝国主义的国际法“准则”了。然而,他们对于这一主张,提不出任何史料的科学证明。

外务省说,“1885年(明治十八年)以后,政府多次对尖阁列岛进行了实地调查,发现这里不仅是无人岛,而且没有接受清政府统治的遗迹。在慎重地确认了这些事实之后”,经1895年的内阁会议决定“正式编入我国的领土”。1885年冲绳县令出于这里也许是中国领土的考虑,在直接将其做为日本领土的问题上踌躇不前。对此,内务卿山县有朋欲强行立即占有,他主张这个列岛即便是《中山传信录》中记载的岛屿,也不过是清国船只“以其示航向耳,其属清国之据丝毫未见”(参见本书第十一章)。外务省所说的“没有接受清政府统治的遗迹”就是这件事的翻版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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