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顾半个世纪的金融危机史,白芝浩睿智地表示,英格兰银行作为国家准备金守护者的这一角色与法律定义的角色颇有不同,其实也与银行管理者的理解有出入。在1825年的恐慌期间,银行的所作所为无可厚非,但如今时过境迁,不能生搬硬套当时的做法,更何况我们若是不明就里,不知道当初做出正确选择背后的原因,就更不能盲目效仿。在1844年的《英格兰银行条例》通过之后,出现了三次恐慌,该条例主要是对银行印钞权进行了规定,后被终止使用。当时情况与我们现在相仿,危机下,应该接受哪种证券作为抵押品尚有不确定性。银行的管理结构模糊不清。银行行长和银行董事就由他们自己担当,而不是启用银行家。(当初,人们选择商人担当此重任,而如今我们倾向于选用学者,但这也未见得是一种进步。)当SIFI机构欧沃伦格尼银行于1866年倒闭时,大家只能捉襟见肘,勉强应对。
白芝浩的解决办法简单明了,但我相信这却常遭人误解。他有过一个著名的提议,即在危机时,中央银行应该以惩罚性利率放开借贷:“贷款大多数都要以极高的利息偿还,这才是上乘的解决之道……”28如今,我们只是部分听取了他的建议,因为认为如今的金融体系杠杆效应会使高利率难以为继。白芝浩的理论是要“避免出现过多的贷款申请,将贷款用于那些本不需要资金的申请人”。29如今,纵观所有银行,无论其实力是强是弱,都在拼命地吞入几乎取之不尽的近乎零利率的贷款,我终于理解了白芝浩的良苦用心。
我们也忽略了白芝浩的其他观点,特别是他认为在强调制定规则的同时,也要重视自由裁量的重要性。首先,白芝浩强调了银行董事要具备丰富的市场经验,他写道:“稳健的商人总能敏锐地辨别出危险人物的可疑立场,他们可以迅速发现腐败交易的蛛丝马迹。”应新添全职副行长的职务,赋予其行政管理权,作为类似永久性财政副部长的角色发挥作用。还应选出顾问委员会,“以引入……一种明智的忧患意识”。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