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想事先说明,我无意为银行家粉饰。但是,我的确不认同上述观点。一方面,这次美国危机中有个重要方面不容忽视,即它以贝尔斯登公司和美国雷曼兄弟公司的崩溃作为开端,那么仅仅因为《格拉斯–斯蒂格尔法案》仍在实施,这一切就会烟消云散吗?这我实在无法苟同。这两家都是纯粹的投资银行,完全也可以是因为管理不善于1999年前就宣布倒闭。全美金融公司、华盛顿互惠银行以及美联银行也是同样,这几家商业贷款银行虽未涉足投资银行,但也没有避免关门大吉的厄运。另一方面,所谓美国经济在罗纳德·里根在位之前的表现优于在位之后,就得益于1980年之前对银行的从紧控制,这种说法更站不住脚。1950年到1979年,美国生产力的增长的确较1980年到2009年快了很多,但是在20世纪80年代和90年代间,又要比70年代快了许多。而且,在1979年之后,其增速一直快于加拿大。与保罗·克鲁格曼不同的是,我认为在过去70年间,还有其他一些改变生产力增长的因素在发挥着作用,首先跃入我脑海的有诸如科技进步、教育以及全球化因素等。但是如果我也简单套用他的理论,那么很显然与美国相比,加拿大一直保持着较紧的银行管制体系,生产力本应较美国增长更快,可实际情况却相反,这就无法自圆其说。
对于没有美国背景的英国听众而言,严格监管金融市场可以加速经济增长,反之,放松管制就会导致经济危机,这种说法就越发难以令人置信。在20世纪80年代之前,英国银行业也在执行从紧的政策,伦敦旧城被类似传统同业公会般的限制层层束缚。作为承兑行委员会尊贵会员的商业银行,至少在概念上,也会对接受商业汇票、发行债券和股票心存顾虑。商业或零售银行还要受到大型“高街银行”联盟的控制,后者负责设定存贷利率。在证券交易市场,独立的经纪商卖出,特殊交易商买入。对所有这些绅士资本家,英格兰银行的监管方在一旁慈祥而又不失威严地观望,只消动动眉毛就能察觉出是否存在不当行为8。在所有这些条条框框之外,还有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和之前及之后设定的大量法律法规需要遵循。1947年的《外汇管理法》严格限制英镑以外的币种交易,有关规定一直延续到1979年。甚至在布雷顿森林体系详细确定了各国汇率兑换规则之后,英格兰银行还会定期干预英镑的汇率问题。1948年的《公司法》、1958年的《证券欺诈禁止法案》和 1967年的《公司法》,都会对银行加以监管。1963年的《存款人保护法》对未能纳入“第8条”和“第127款”晦涩条例的接受存款机构又多了一层监管。9 1959年的拉德克里夫委员会报告认为,货币政策的传统工具并不充分,在此之后,又出台了对银行贷款限额的管控。10消费信贷(主要采取“分期付款购买”即分期付款形式)也被严格监管。被英格兰银行认可的银行需要保持28%的流动性比例,实际上,这都要由持有大量英国政府债券来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