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事民为先》尊重民权,让人民生活得有法可依(17)

村民直选的“海选”方式,很好地保障了村民的民主权利,提高了村民以及村干部的民主意识和参政议政的积极性,密切了干群关系,使广大农村的面貌焕然一新。以北老壕村所在的吉林省为例,1991年第二次换届选举中,以“海选”方式确定候选人的村有34个,占全省村委会总数的0.3%;1994年第三次换届选举,这个数字提高到了15.8%;到1997年第四次换届选举时,吉林省对“海选”这种做法进行了大力推广,省政府文件要求各地的“海选”比例不能低于60%,而最后的数字达到了86.8%。村民直选的“海选”制度在吉林省已经基本确立。1998年11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在全国范围正式施行,在该法的指导和规范下,第五次换届选举,吉林省的“海选”率达到了100%。

但是,再好的制度在实施过程中也可能出现这样或那样的问题,“海选”制度同样如此。如有的地方出现拉票、贿选现象,有的地方出现家族霸选现象等。面对这些现象,2010年10月28日,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对农村选举工作做出进一步的规定。

近些年,各级党组织和政府在努力做好农村选举工作时特别注意做好三方面工作:一是除了加强对村民和候选人的思想教育外,还要完善村委会选举程序以及加大对村委会选举中的贿选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查处力度,这也是新法颁布后所要解决的问题。二是在程序上,着重做好对候选人治村设想或竞职承诺的规范工作,避免候选人私下拉票贿选,开展不正当竞争。还要求选举实行无记名投票、公开计票、设立秘密写票处,选举结果当场公布。三是要求各省(区、市)要根据本地区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制定好本地区村委会实施办法和村委会选举办法,把法律关于村委会选举的要求落到实处。在对村委会选举中的贿选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查处上,修改后的法律进一步明确责任,乡级或者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并依法处理这些违法违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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