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事民为先》尊重民权,让人民生活得有法可依(13)

城乡同票,扩大公民政治参与

“我们一开始想了很多办法,但都觉得有失公平和规范。最后决定,干脆按1∶1人口比例选举,一步到位,不管城乡,每一名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都是3050人。”江苏省射阳县人大常委会副主任茆友林绘声绘色地描述着2007年人大代表选举时的变化。

2007年,射阳县农村人口较前一年少了一些,而农村代表的数量却不降反升,由162名增加到了180名,城市代表则减少28名。此前,同中国其他地区一样,射阳县按照“四分之一”条款分配人大代表名额,每1281位城镇居民分配一个人大代表名额,而这个数字到了农民那里,则变成了每5124位分配到一个,城乡居民刚好按照4∶1的人口比例选举人大代表。

应该说,按照4∶1人口比例选举人大代表,在当时具有法律依据,也符合中国的国情,具有一定的合理性。1953年中国正式颁布《选举法》,翻身解放的人民群众表现出空前的民主热情,一些不识字的农民用向碗里投黄豆的方式来选举代表。那时,各省每80万人选代表1人,直辖市和人口在50万以上的省辖市每10万人选代表1人,换句话说,那时城乡人大代表名额的人口比例为8∶1。1995年修改后的《选举法》规定,农村与城市每名人大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比例为4∶1。

无论是4∶1还是8∶1,这种形式上的不平等,换了谁都能一眼看出来,难道中国共产党人就看不到吗?

其实不然。1953年,时任政务院副总理的邓小平同志在对《选举法》草案作说明时说:“这些在选举上不同比例的规定,就某种方面来说,是不完全平等的,但是只有这样规定,才能真实地反映我国的现实生活,才能使全国各民族各阶层在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中有与其地位相当的代表。”在那时,中国的农民人口占到了全国人口的绝大多数,达到80%以上。如果按相同人口比例选举人大代表,那农民代表的比例就会非常高,十名代表里有八名是农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就成了名副其实的“农民大会”。试想,如果忽视了那些大多在城市生活的民主党派、知识分子等群体的利益和诉求,而只是单纯的以人口比例一致为标准,让成分单一、文化程度还相对较低的农民占到十分之八的代表比例,那么国家的最高权力机关——全国人大将很难保障广大人民的利益,甚至很难达到其应有的权威性。同时,“农民大会”也是不符合我国国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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