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可告官,行政诉讼法维护民众权益
1985年,浙江省温州市苍南县捧艚镇东面的海滩上,农民包郑照家的三层楼房终于建好。这幢楼房是通过城建办批准并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手续的合法建筑。新房新气象,包郑照一家对新生活充满了期待。然而,意想不到的事情发生了。县政府以该楼房盖在海堤范围内、影响防汛抗洪为理由,对楼房进行了强制性拆除。
刚刚盖好的手续齐全的楼房,就这样被说拆就拆了,包郑照一家人由大喜到大悲,心里无法接受。他们决定到法院起诉。
这就是我国首例民告官案件。
民告官,难题出现了。因为当时中国还并没有一部保障民众对于不服行政机关行政行为的诉讼权利的法律。当地的法院没有受理这个案件,法院院长说:“我这个县法院怎么受理你这个告县政府的案子呢?要么你到上面去告。”
有意思的是,包郑照整个民告官案件的进展过程,完整折射出中国行政诉讼法制定的过程。
官与民,这两个社会角色活跃在中国历史舞台,共同演绎了中华文明的波澜壮阔与兴衰荣辱。北宋时期,“只许州官放火,不许百姓点灯”[1]的故事,使我们为当时臣民水深火热的处境欷歔不已;而盛唐时,唐太宗李世民对于“君,舟也;人,水也;水能载舟亦能覆舟”这一著名论断的重视,又让后世历代民众为这样的明君拍手叫好。
这正是中国漫长封建时期官与民关系的一个写照。受时代条件以及统治政策的影响,官民关系时而紧张时而和谐,但有一点是不会动摇的:人治。无论是开明、力行仁政的明君,还是残忍、荒淫无度的暴君,只要是统治者的意志,就是最终的社会规范,凌驾于任何法律之上。
中国共产党作为执政为民的党,下决心要从根本上改变这种局面。早在1982年,时任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委员长的彭真同志在领导起草制定《民事诉讼法》的时候,听到群众有一种说法:“官告民,一告一个准,民告官没门。”他当即表态:“这个问题要解决!”并指示相关同志开展对行政诉讼问题的研究。后来,在《民事诉讼法》总则第三条中增加一款:“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审理的行政案件,适用本规定。”正是这短短的一句话,却为中国行政诉讼制度的建立奠定了基础,为实现“民可告官”的制度性突破留下了切入点,为今后进一步的发展完善创造了条件,具有划时代的意义。
[1] 原文见宋?陆游《老学庵笔记》卷五:“田登作郡,自讳其名,触者必怒,吏卒多被榜笞。于是举州皆谓灯为火。上元放灯许人入州治游观,吏人遂书榜揭于市曰:‘本州依例放火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