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么,在“婴儿M”一案中到底谁是对的呢?—是执行该合同的初级法院,还是使该合同作废的高级法院?为了回答这一问题,我们需要评估合同所具有的道德力量,以及在反对代孕合同时所提出来的两种反驳。
那种支持代孕合同的论点所依据的是我们迄今所考察的两种公正理论—自由至上主义和功利主义。自由至上主义者支持合同的理由是,它们反映了选择的自由。支持两个相互同意的成人之间所达成的合同,就是尊重他们的自由。功利主义者支持合同的理由是,它们推进了总体福利。如果双方都认同一个交易,那么双方都肯定能从这一协议中获得一些利益或幸福,否则他们就不会做这笔交易。因此,除非我们能够证明这一交易减少了另外一些人的功利(而且要超过它给交易双方所带来的利益),否则,那些互相获利的交换—包括代孕合同—就应当得到支持。
这些反驳有道理吗?它们具有多少说服力呢?
反驳1:有问题的同意
第一种反驳—关于玛丽·贝丝·怀特海的同意是否真正地出于自愿—引发了一个与条件有关问题,即人们在哪些条件下做出选择。它认为只有当我们并没有被过分地压迫(如对金钱的需要),并且我们合理地、完整地掌握了备选项的信息时,我们才能行使自由选择的权利。当然,关于什么算做过分的压力,什么算做缺乏信息的同意,人们还会有争论。可是,这种争论的要点在于判断出什么时候一个看上去像自愿的协议是真正自愿的,而什么时候并不是。这一问题清楚地体现于“婴儿M”一案中,正如它体现于关于志愿兵役制的争论中一样。
如果我们从这些案例中退后一步,那么,值得我们注意的是:这种关于一个有意义的许诺的必要背景条件的争论,实际上是我们在本书中所考察的三种公正进路中的其中一种公正理论—那种认为公正就意味着尊重自由—的家族内部的争论。正如我们所见,自由至上主义就是这个家族中的一员,它认为,公正需要尊重人们所做出的任何选择,假如这些选择没有侵犯他人的权利的话。其他一些将公正看做是尊重自由的理论家们则在选择的条件上设定了一些限制。他们认为—正如法官威伦茨在“婴儿M”一案中所说的那样—迫于压力或信息掌握不全面的许诺,并不是真正地出于自愿。当我们开始讨论约翰·罗尔斯(一个自由阵营内部的成员,他反对自由至上主义关于公正的论述)的政治哲学时,我们将会更有能力来评价这一争论。
反驳2:贬低与更高的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