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佣者及被佣者
佣者之本务
佣者以正当之资本若智力,对于被佣者而命以事务给以佣值者也。其本务如下:
给工值之法
凡给予被佣者之值,宜视普通工值之率而稍丰赡之,第不可以同盟罢工,或他种迫胁之故而骤丰其值。若平日无先见之明,过啬其值,一遇事变,即不能固持,而悉如被佣者之所要求,则鲜有不出入悬殊,而自败其业者。
佣者宜保护被佣者
佣者之于被佣者,不能谓值之外,别无本务,盖尚有保护爱抚之责。虽被佣者未尝要求及此,而佣者要不可以不自尽也。如被佣者当劳作之时,猝有疾病事故,务宜用意周恤。其他若教育子女,保全财产,激励贮蓄之法,亦宜代为谋之。惟当行以诚恳恻怛之意,而不可过于干涉。盖干涉太过,则被佣者不免自放其责任,而失其品格也。
役使不可过酷
佣者之役使被佣者,其时刻及程度,皆当有制限,而不可失之过酷;其在妇稚,尤宜善视之。
凡被佣者,大抵以贫困故,受教育较浅,故往往少远虑,而不以贮蓄为意。业繁而值裕,则滥费无节;业耗而佣俭,则口腹不给矣。故佣者宜审其情形,为设立保险公司,贮蓄银行,或其他慈善事业,为割其佣值之一部以充之,俾得备不时之需。如见有博弈饮酒,耽逸乐而害身体者,宜恳切劝谕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