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为你》购物惊魂(4)

超市拒绝接受记者当面采访,朱经理在电话采访中称:“整件事情因李旭明掌控购物车不当引起的,李旭明应对袁大妈的受伤负责。是非自有公论,希望袁大妈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纠纷,超市服从法律的裁判。”

警方和消协都称,由于当事人观点不同,无法通过调解的方法解决他们之间的民事争议。

很快,当地报纸以“消费者购物伤筋动骨,超市和肇事人均称无责,消协、警方调解齐动员,三方无法达成和解协议”为题报道了案件。记者在稿件中写道:“李先生购买的食用油每桶5 升,迅速下滑的车里装的食用油约相当于100 斤的重量。”报纸报道后,超市朱经理上门看望了袁大妈,送来了慰问礼品。对于赔偿问题,她还坚持超市的观点,希望袁大妈通过司法途径解决纠纷。李旭明也带着礼品上门慰问袁大妈,他仍然坚持是超市的购物车或者自动扶梯有质量问题。记者本来希望跟踪采访,但是,当事人各执一词,事态没有解决的进展。于是,袁大妈向区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法律援助中心为她指定了援助律师,很快,袁大妈向法院提起了人身损害赔偿诉讼。

● 诉讼解疑惑 公平法制行

法院立案后,对案件首先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开庭审理,审理时发现李旭明是替所在单位购买东西,他的购物行为是职务行为,所以,根据法律的规定,法院通知李旭明所在的公司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同时,李旭明申请对警方封存的购物车进行性能鉴定,超市申请对袁大妈的伤情和营养期、护理期进行鉴定。由于各方均提出了不同的诉讼请求,法院将案件由简易程序转变为普通程序。

法点释义:民事审判简易程序和普通程序 >>>

简易程序,是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适用的程序。原告可以口头起诉,法院可以随时审理,审判员独任审判,审理期限是三个月。

普通程序,是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基础程序,包括民事诉讼的起诉、受理、庭审、裁判等基本理论、基本原则和制度,实际上起着程序通则的作用,审理期限是六个月。

几个月以后,法院开庭对案件进行了公开审理,各方到庭参加了诉讼。原告袁大妈诉称:“由于被告李旭明下扶梯时没有控制好购物车,致使自己身受重伤,李旭明和其所在的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又由于超市疏于管理,致使自己受伤很久才被发现,超市应当与李旭明及其公司共同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袁大妈向法庭出示了她受伤当天在超市的购物小票,证明了自己受伤的时间和地点;出示了医院病例,证明自己当天受伤后被送进医院救治;出具了医疗费发票,证明自己主张赔偿金额的依据。

第一被告李旭明答辩道:“由于超市的购物车或者自动扶梯存在质量问题,购物车在扶梯上失去控制,导致袁大妈受伤。出于人道主义我可以出一点慰问金,但是,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他向法庭出示了购物发票,说明自己当天在超市购物,使用了超市的购物车和自动扶梯;出示了劳动合同和物品交接清单,证明自己当天是为公司买东西;出示了手机通话记录,证明是自己当天拨打120 呼叫急救车抢救袁大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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