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三王时代(8)

第三节  商朝的事实

以下商朝的帝系图,是据的《史记·国语》“玄王勤商,十四世而兴;帝甲乱之,七世而亡”,又姜氏告公子重耳,“商之享国三十一王”。《大戴礼·保傅篇》:“殷为天子,三十余世,而周受之。”《少间篇》:孔子告哀公“成汤卒崩,二十一世,乃有武丁即位;武丁卒崩,九世,乃有末孙纣即位”。都和《史记》世数相合。又《书经·无逸篇》述殷中宗高宗祖甲诸君享国的年数,似乎也还确实。

商朝一代,可考见的事情,分述如下:

其一是伊尹放太甲。《史记》上说:

汤崩,太子太丁,未立而卒。于是乃立太丁之弟外丙……即位二年崩。立外丙之弟中壬……即位四年崩。伊尹乃立太丁之子太甲;太甲,成汤适长孙也。……帝太甲元年,伊尹作《伊训》、《肆命》、《徂后》。帝太甲既立三年,不明,暴虐,不遵汤法,乱德;于是伊尹放之于桐宫三年。伊尹摄行政,当国以朝诸侯。帝太甲居桐宫三年,悔过,自责反善;于见伊尹乃迎帝太甲而授之政。

这件事,本来没有异说,伪古文《太甲》才说“王徂桐宫居忧”,又说“惟三祀十有二月朔,伊尹以冕服奉嗣王归于亳”;伪《传》就说“汤以元年十一月崩,至此二十六月,三年服阕”;又解《书序》的“太甲元年”,做“汤没而太甲立称元年”;伪《伊训》:“惟元祀,十有二月,乙丑,伊尹祠于先王”,做“汤崩逾月,太甲即位,奠殡而告”以就之,就把外丙中壬两君革去,又把《史记》的“太甲既立三年”,“于是伊尹放之于桐宫三年”,两个“三年”缩成一个三年了。这是不值得一辩的。但看上文商朝的世数,各书都与《史记》合,就知道决不能略去外丙、中壬两君。商朝的“君位继承”,大概是“兄终弟及”,而所谓“弟”者,以“同母”为限,所以《春秋繁露》《三代改制质文篇》。说:“商质者主天,夏文者主地;主天者法商而王,故立嗣予子,笃母弟;主地法夏而王,故立嗣予孙,笃世子。”《公羊》何注隐七年。说:“母弟,同母弟;母兄,同母兄。……分别同母者,《春秋》变周之文,从殷之质;质家亲亲,明当厚异于群公子也。”《史记》:“自中丁以来,废‘適’而更立‘诸弟子’;‘弟子’或争,相代立。”“废適”的“適”字,包括“弟”与“子”而言;和“诸弟子”的“诸”字一样。以次当立的母弟,唤做“適弟”;同母的弟兄,以次都立尽了,似乎应当回转来,立长兄的儿子;譬如,仲壬死了立太甲,沃丁死后立祖丁;这个也要包括于“適子”二字之中。至于伊尹“摄行政,当国,以朝诸侯”,自然是非常之举,与所谓“古之人皆然”的“君薨,百官总己,以听于冢宰三年”,无涉。《论语·宪问》,《小戴记·檀弓》。因为他在三年以外。桐宫,《史记集解》:“郑玄曰:地名也,有王离宫焉。”赵岐《孟子》注《万章上》也只说“放之于桐邑”。《史记正义》:“《晋太康地记》云:尸乡南有亳阪,东有城,太甲所放处也。”阎若璩又说——《尚书古文疏证》——《续汉书·郡国志》梁国虞县有桐亭,虞是如今河南的虞城县,离邻葛的亳,只有七十里。才便于伊尹,既然摄政,又可往来训诲。这两说怕都是因亳而附会的,未必可据。

其二是殷朝的屡次迁都。据《史记》所记是:

仲丁迁于敖。《书序》作嚣,《正义》:“李颙曰:嚣,在陈留浚仪县如今河南省城西北。皇甫谧云:仲丁自亳迁嚣,在河北也。或曰:今河南敖仓就是《括地志》的说法,二说未知孰是。《史记正义》:“《括地志》云:荥阳故城,在郑州荥泽县西南十七里,殷时敖地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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