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规范性制式”基础上所形成的伦理规范和伦理原则,具有超越个人主观心理情感结构的客观性,人们对伦理规范的认同、接受、内化和践行,表明他们实际已经确立了对于伦理规范之客观性的真实信念。他们都相信客观性伦理规范的真实有效性,这就是伦理信念,也即是伦理真理之所在。
人们为什么又是如何相信并认同这些具有客观性规范力量的伦理规范或伦理原则的呢?诺齐克的回答似乎仍然与当代最有影响的“罗尔斯证明”存在较大的分歧,就像他当初挑战罗尔斯的《正义论》所表现的那样。罗尔斯认为,正义的伦理原则或规范是人们在确认建立社会生活秩序之必要性的前提下,通过简明化了的契约程序最终达成的正义结果,因之对于所有社会成员来说,正义的基本原则和规范具有普遍的道义约束力。正义的伦理只能是社会道义论的,不可能是价值目的论的。现在,诺齐克虽然不再强调基于个人权利的激进自由主义价值目的论或个人权利论,但仍然没有放弃其价值目的论的基本理论立场。依诺齐克教授所见,仅仅靠契约程序的普遍化形式,并不能保证伦理原则的普遍有效性。也就是说,程序正义不能保证伦理规范的客观性。而且人们在具体的道德实践中,常常会遇到与形式化的普遍伦理原则相冲突的特殊伦理情形。他们有足够充分的理由质问:凭什么我们在如此这般的情况下,必须认同、接受和践行这般如此的伦理原则?看来,问题的关键仍然在于实质性的价值,而非形式化的程序。
诺齐克教授指出,真正构成伦理客观性的只能是人们相互间的利益关系事实。人类之有道德,是因为他们在实际的生活中产生了各种利益关系。当他们意识到道德有利于处理他们之间的相互性利益关系并能够带来互利的结果时,他们才会采取伦理的行为方式。换句话说,“互利”(mutual benefit)是人类道德产生的基础和根源,这才是具有客观意义的伦理事实。或者说,“互利”的价值追求才具有人类伦理事实的客观性,因为它是每一个具有正常价值意识的人都会认可和接受的。也许我们会发现,在实际的伦理生活中,并不是每一种道德伦理行为都是直接基于“互利”考虑的,比如说,母亲对儿女的关爱。但只要我们考虑到下述事实的客观存在,就不会怀疑“互利”作为伦理行为之根本“动因”的客观价值事实:人们在选择其行为方式并决定其行动时,都会存在长远的或当下的不同考量、估价和抉择,但无论怎样考虑和选择,他或她都必定会有自己的价值目的和利益考虑。同时,人们所考虑的道德利益或价值选择,并不能仅仅被理解为经济的,甚至是商业的利益考量。“利益”是一个意义广泛的价值范畴。股市获利当然是“利益”,但人际亲情同样具有相互性“利益”的价值意义,甚至可以说,人际亲情是人类最基本的伦理“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