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义为何如此脆弱》进退之间(2)

批评与赞扬似乎同样的多。但罗尔斯还是罗尔斯。在《正义论》出版后的23年时间里,他一方面静听“八面埋伏”,寻求着理论突围的最佳途径和方式;另一方面他又像一位老谋深算的拳师,巧妙而精心地构筑着新的理论防线。在他看来,全部有关其正义论伦理的有意义的批评,无外乎两点:其一,在文化多元论和现代民主社会的条件下,作为一种道德理论的正义论如何获得其普遍有效性?易言之,作为一种伦理学说的正义论能否成为现代多元民主社会的公共理性基础?其二,《正义论》用以构筑普遍正义伦理的学理方法是否充分合理?前者关乎思想立场,后者涉及论理方法。

1993年春天,人们终于等到了“慢条斯理”的罗尔斯一份完整的答卷:《政治自由主义》。在这部集作者20余年反思成果的演讲集中,罗尔斯开篇就坦率承认:“(在《正义论》中)社会契约论传统被看做道德哲学的一部分,没有区分道德哲学与政治哲学。……而且一种普遍范围的道德正义学说没有与一种严格的政治正义观念区别开来。在完备性的哲学学说、道德学说与限于政治领域的诸观念之间也未做任何对比。”(P XVII)社会契约论原本是近代政治哲学家从古罗马自然契约观念中开出的一种关于国家起源的解释理论,其与道德哲学的关系不是从属性的,而是相互蕴涵的。社会契约论的理论证明需要借助于某种形式的人性假设和道德目的论价值预想,相互间暗含着一种目的--手段式价值蕴涵关系。另一方面,当近代哲学家意识到现代伦理的社会普遍性要求并力图将之扩展到社会化普遍层面时,社会契约学说又作为一个先定的必要预设而成为社会伦理的理论基础。但《正义论》因此误将社会契约论当做道德哲学的一部分。更重要的是,用正义伦理作为现代民主社会自由理想的价值表达,有着一种秘而不宣的“社会意识形态诉求”(norman daniels,milton fisk),这违背了罗尔斯本人所设定的“最低的最大限度”的理论原则,亦即使其正义论获得最起码程度的最大社会普遍性的原则。这似乎犯了某种东方传统伦理的通病:道德的政治化或政治的道德化。然而在现代社会里,文化价值多元化的事实使得任何道德政治一体化的企图都成为不可接受的,它要求对政治哲学与道德哲学做出必要的区分和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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