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义为何如此脆弱?--读慈继伟《正义的两面》(9)

社会制度伦理具有公共示范的特点,其示范性影响的深度和广度远非个人的道德作用所能比拟,即便是道德楷模的影响也难以与之相提并论。问题是,社会制度伦理的示范绝不单是靠一些规约条款本身自发产生的。作为社会公共权力的管理者,官僚管理者阶层的政治德行在其中起着关键性的作用,以社会正义规范而言尤其如此。如果克林顿只是一名普通的美国公民,他与莱温斯基小姐并不十分张扬的风流韵事也许不会弄得满城风雨、举国(甚至举世)沸扬。因为他曾经当过市长,又做了美利坚合众国的总统,所以莱温斯基就非成为他总统宝座上一块拿不掉的热垫子不可,初暧后热,继之灼热难耐,以致让这位总统先生花费了几百万美元的律师费用。他的前任老布什总统在上任之初即设立政府道德委员会,其意也在防止他的幕僚们闹出各种道德丑剧,败坏社会的公共形象。这叫官德问题,关乎社会制度伦理的示范效应。兹事重大,不可掉以轻心!

对于一个社会制度已然相当健全、制度资源供应已经十分充分的国家尚且如此,那么,对于我们这个仍在转型之中,仍存在相当严重的制度供应匮乏的国家来说,制度伦理以及与之关联的官德问题理所当然就更显紧要和紧迫了。“以德治国”是一个相当不错的制度伦理主张,好就好在它提醒了我们:治国者以其德为治理之本。在我个人的理解中,这主张首先应该是针对政府官员和社会管理阶层的,然后才是针对社会公民的。“以德”说的不只是一种治国方式,而且首先是指一种治国的道德资格或资质:有德且富德者方能治理国家,管理社会。反过来,一旦无德或败德者掌握公共权力,其治必定无效,乃至腐败,政治官德腐败即是对社会公共权力的滥用。比如,将社会的公共权力非法地转换为私人权利,运用公共权力窃取社会公众的利益和财富,等等。正义是社会制度伦理的第一原则,如同罗尔斯在其《正义论》中开宗明义所说的:“正义是社会制度的第一美德,一如真理是知识的第一美德一样。”官员的腐败首先必定且最容易导致社会制度的正义缺失,因为败德的官行已然轻而易举地例外于社会正义规范的约束。无论是就其道德性质,还是就其社会道德效应(影响)而言,这种官行的非正义行为例外,同样非普通公民的非正义行为例外所能比拟。因为公共权力的私人滥用比个人权利的误用在道德上要坏得多,后者只危及人际利益的相互性,对社会制度的正义只具有可能的或有限的影响;而前者则已然危及社会正义制度本身,同时又危及群体利益的相互性。更严重的问题还在于,私人权利的误用或非正义通常都能够得到制止或制裁,除非社会的制度和规范系统本身的作用已经失效,或者已然不再公正。而公共权力滥用则常常难以为社会制度及时控制和制裁,相反,由于它源自社会制度结构和规范系统内部,常常具有抵抗和逃避制度规约的条件和能量(我将之称为权力的道义或职责的非法豁免),因之极有可能造成至少是两大社会后果:(1)社会非正义行为的合法例外,至少是以合法形式取得的例外;(2)必然会导致社会制度正义的示范效应缺失,甚至造成社会制度的非正义效应。我相信,这两种社会后果也必定加重社会正义局面的脆弱性,不知慈君以为然否?行文已长,不及详述,姑且作为一个题引,留作慈君与我下次会晤时续谈也罢!

急就于2002年元月14至16日。北京西北郊蓝旗营悠斋

原刊于《读书》,2002年第5期。

(慈继伟著:《正义的两面》,三联书店2001年12月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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