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义为何如此脆弱?--读慈继伟《正义的两面》(5)

当然,辛普森案例涉及诸多复杂的法律程序和审判技术条件问题(如权威性律师夏皮罗高超有力的辩护、陪审团成员的构成、当时当地日趋尖锐化的种族问题,等等)。我想借此说明的是,只要社会难以普遍维护全体公民的权利,或者说,只要社会不能及时有效地制裁和惩罚非正义的行为,就会不仅危及社会普遍正义要求的无条件性和权威性,而且还会因此导致社会公民对正义的道义信念,从而使公民个体原本就很脆弱的正义动机发生危机。如果说,个人正义动机的脆弱性首先且经常缘自个人行为动机本身的诸多主观因素的条件限制的话,那么,社会生活中的非正义例外现象的经常性和长期性存在将是加重正义的动机之脆弱性的更重要的原因。这就涉及社会正义的客观条件和主观条件问题。有时候,人们也将之统称为“正义的环境”问题。

强调外在正义环境对人们内在的正义行为动机的积极作用,是哈贝马斯对休谟之正义客观条件理论的一个推进。慈继伟认可并积极地评价了这一理论进步。但他耐心追问的是,外在正义环境或条件的改变对个人内在正义行为可能产生的消极影响(作为导致“正义局面之脆弱性”的社会原因)究竟何在?是什么原因使得个正义行为的动机和愿望对外在正义环境如此敏感,以至于后者的例外变化会最终导致前者的连锁性的恶性循环?在这里,慈博士的探究没有停留在比如说18世纪法国唯物论者的环境决定论上。的确,环境能够改变人的行为,甚至改变人性本身。但同样真实的是,为什么一些人能够“出污泥而不染”,在自己周围出现“非正义循环局面”的时候坚持自身的正义德行呢?看来正义之内外关联或主客互动的实际情形并不简单。

慈著揭示:正义的普遍性社会要求确实具有绝对无条件的“正义秉性”,但在现实生活中,任何一个社会或国家都不可能不存在非正义的例外情形。我们不能指望存在一个绝对正义或毫无非正义现象发生的纯洁无瑕的社会,即便是宗教徒想象的天国也未必能致如此境界,只要有“他人”存在,就会出现人际或群际的利益交换关系,就会有正义问题发生。关键在于,社会如何对待和处理非正义现象,个人如何看待社会或他人的非正义。一句话,社会的正义姿态和个人的正义心态,以及两者间的互容程度,将对整个社会正义局面的变化起决定性作用。在慈继伟看来,无论实际的情形如何,社会都要始终保持积极而坚定的正义姿态,通过各种正当合理的方式(政治制度或法律约束的、社会论理规范的……)维护正义,制止非正义,这一职责同正义本身一样是绝对无条件的。例如,对非正义行为的惩罚或制裁就不能允许例外。在现代民主社会里,对非正义的惩罚只能由社会或国家来执行,任何个人,包括受非正义行为伤害的当事者本人,都无权(力)施诸直接的惩罚。这就是为什么个体的非正义行为和对之实施的个人报复行为都会受到社会(法律)的制止和制裁的缘由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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