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就第二点说,快乐是不可比较底。凡比较必须用一共同底量的标准。例如一物是一斤重,另一物是二斤重。我们说:另一物比较重。斤是此比较所用底共同底量的标准。但于比较快乐的量时,则没有共同标准可用。一个人喝酒,于喝酒得其快乐。一个人下棋,于下棋得有快乐。我们都得有快乐,但于他们两个人的快乐中,哪一个人的快乐是较大底,我们没有法子可以比较。他们亦没有法子可以比较。假使他们各依其主观,而都说,他自己的快乐是较大底,他们的话亦并无冲突。正如一个人说,我怕空袭;另一个人说,我不怕空袭。其所说不同,但完全没有冲突。这是就两个人所有底快乐说。就一个人所有底快乐说,其自己的快乐亦是不能比较底。因为人不能同时有两个快乐。当其有这个快乐时,那一个快乐已成过去。所余者,只是对于那一个快乐底记忆而已。但对于那一个快乐底记忆,并不是那一个快乐,所以不能以之与这一个快乐相比,而断其孰大。
就第三点说,有些快乐论者以为,人所求底快乐,或人所应该求底快乐,不必是最大底快乐,而是最高底快乐。照这些快乐论者的说法,快乐不但有量底分别,而且有质底分别。有高等底快乐,有低等底快乐,二者不能一概而论。穆勒说:人若对于高等快乐及低等快乐均有经验,他一定愿为苏格拉底而死,不愿为一蠢猪而生。为苏格拉底而死的快乐与为一蠢猪而生的快乐,有性质上底不同。但照上文所说底,快乐是不能比较底。即令其可以比较,我们还可以问:一个人为什么愿为苏格拉底而死,不愿为一蠢猪而生?他是因为为苏格拉底而死,比为一蠢猪而生,其快乐是更快乐底?抑是因为其快乐是更高尚底?如因其是更快乐底,则愿为苏格拉底而死者,仍是求较大底快乐。为苏格拉底而死的快乐,及为一蠢猪而生的快乐,仍是量的分别,而不是质的分别。如因为其是更高尚底,则愿为苏格拉底而死者,是求高尚而不是求快乐。而所谓高尚者,其标准又必另有所在,而不是以快乐的大小决定底。因此主张快乐论者,如其“论”是前后一致,他必须以为快乐只有量的分别,而没有质的分别。所谓高等快乐,虽不及所谓低等快乐强大剧烈,但其细腻持久,可以使人觉其是更快乐底。主张快乐论者,其“论”如是前后一致,则必需如此主张,而其如此主张,即将快乐的所谓质的分别归于量的分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