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章 要监护人,不要加害人(5)

作者解读:如何防范监护人的道德风险?

王铁成考虑的这个问题,应当从以下三个方面着手:

1.指定监督人

监督人可以与辅助抚养人为同一人。监护人负责具体管理财产,具体管理未成年子女的抚养和教育,而这个监督人应当掌握财产的数额和变化,了解未成年子女的具体成长情况,对重大的财产支出,监护人应当通知监督人,对不符合未成年子女利益的安排,监督人有权要求监护人重新考虑。在发生侵犯被监护人利益的情况时,监督人有权代表未成年子女向法院提出诉讼,从而对监护人进行有效的监督。

2.确定变更监护人的条件和方法

法律对变更监护人的条件规定得比较粗,在程序方面同时也仅仅规定了谁有权提出变更监护人的诉讼,而没有规定谁应当,或者说有责任提出变更监护人。对于一些类似于家庭暴力,或者一些明显侵害被监护人利益的事情,很多人碍于与监护人的关系,或者因为其他种种原因,缺乏站出来的勇气,往往都是深表同情、爱莫能助。遗嘱人可以在遗嘱中授权监督人在与居委会等当地自治组织协商后,得到居委会的支持提出变更监护人的诉讼,或者授权监督人召集家庭会议,重新选定监护人,并监督原监护人将有关的财产移交给新的监护人。

3.规定监护原则

法律对监护人在履行监护职责问题上的规定比较简单,在实际生活中,每个家庭有每个家庭的具体情况,监护人应当如何保护被监护人的利益,需要有各自的原则。比如有的遗嘱人留给被监护人的主要遗产是书画作品,那么监护人可不可以将书画作品变现来筹集被监护人的生活费用,还是只能用于展览?在被监护人利益需要的情况下,监护人应当遵循什么程序来进行决策和处分,例如被监护人需要一大笔医疗费用或者教育费用,这个时候如果确定由监督人和监护人共同决定,将书画委托给共同选定的拍卖公司进行拍卖,这样可不可以?再例如,被监护人十八岁就成年了,但是是否要在他十八岁的时候将财产全部移交给被监护人,还是有一个缓冲期?如果监护人十八岁以前,比如十六岁就开始创业了,可不可以接管一部分财产,这些问题遗嘱人都应当考虑并做出原则性的规定。核心提示:最好的方式是遗产信托

笔者认为最好的方式是进行遗嘱信托。

遗嘱信托在欧洲已经风行百年,近年来被香港许多家族所采用,发挥了很好的效果。

遗嘱信托的关键,是引入专业机构管理遗产,子女作为受益人享有遗产和收益。专业机构接受委托提供监督、照顾、理财和管理的责任,从子女的利益出发做好一系列安排。

在专业机构之外,当事人还可以根据需要设计一个监督委员会,委托亲友监督执行。

有关遗嘱信托的问题,请参考后面一章"终极解决之道:遗嘱信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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