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章 要监护人,不要加害人(2)

作者解读:谁照顾残疾人,将来谁分得多

这件事情里面,最关键的因素有四个。

一是残疾哥哥继承了一笔遗产,这是动力。

二是残疾哥哥已经六十多了,这是机会。

三是残疾哥哥单身,没有子女,父母双亡,祖父母外祖父母双亡。根据法律规定,哥哥去世后,财产应当由兄弟姐妹继承。这是依据。

四是,谁尽的扶养义务多,谁分的遗产就多。这是原因。

从法律上讲,只要残疾哥哥可以表达自己的意愿,那么谁来照顾自己,应当由他自己决定。

我们倒是建议,如果母亲在订立遗嘱的时候,做好安排,比如把遗产留给照顾哥哥的人,并且明确其他兄弟姐妹的监督方法,可以更换有问题的监护人,这样或许比简单地把遗产留给残疾哥哥,会好很多。

核心提示1:指定多位监护人,顺序监护

为安全起见,为了防止监护人先去世,或者监护人因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遗嘱人可以指定多位监护人。如果第一位监护人无法履行职责,或者存在侵害子女的情况,则可以由其他监护人顺序担任。这需要遵循一定的程序,本书在后面会专门说明。

核心提示2:要不要与监护人签署合同,给不给报酬?

监护人不一定可以继承被监护人的遗产。

在某些情况下,和监护人签订协议,并且支付监护费用,是值得提倡的。

一般来说,监护人对被监护人是有感情因素基础的,这种感情因素可能由于血缘,或者姻亲的关系,也可能由于与遗嘱人的信任关系,这种感情因素是指定监护的基础,往往是一种责任和义务的托付,是一种使命,监护人往往没有要求报酬的想法。从传统的思维出发,监护人会认为这时候谈钱是很伤感情的,甚至认为是对自己人格的一种损害。应当说,如果监护人失去了这种使命感,监护的基础就不存在了。

但是,从制度上考虑,从理性的思维出发,法定监护人的职责是不可以推托的,例如父母对子女。但是指定监护人没有法定的义务,如果只是凭一时的义气,或者由于自身的种种原因,他们是有反悔的可能的,这将置监护人于非常不利的地位。

同时,如果指定监护人不履行监护义务,在没有合同的情况下,是不能对指定监护人进行处罚的,只能要求他对所造成的损害进行弥补,但这也缺乏约束机制,增加了监护人违法的风险。

读书导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