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 突发事件的应对需要项目管理(7)

1.加强学习,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战略思维能力

2003年的SARS事件、2008年的汶川地震、2010年上海“11?15”重大火灾事件以及2011年“7?23高铁事故”等突发事件,都警示我们:危机并不可怕,可怕的是没有危机意识,没有控制危机的能力。

党政干部作为政府行使国家行政权力、执行国家公务的人员,必须掌握应急管理的客观规律,从应急管理的战略高度,对突发事件的应对进行战略思考和研究,做到高瞻远瞩。要理解和掌握《突发事件应对法》的精神实质和具体要求,明确各自在突发事件应对方面所承担的职责。采取多种形式,大力宣传相关应急工作在保障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环境安全和社会秩序方面所处的重要地位和所发挥的不可替代的作用,动员和组织全社会支持、参与应急工作,营造应急工作良好的政策环境和社会氛围。

2.参加培训,做好突发事件的预防和应急准备工作

预防是突发事件管理过程的第一个阶段,目的是有效地预防和避免危机事件的发生。在某种程度上,政府管理的目的是“防范重于救灾,预防优于治疗”。

《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培训制度,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负有处置突发事件职责的工作人员定期进行培训。

突发事件随时都有可能发生,我们要在承认突发事件的必然性和规律性的基础上,通过多种途径,组织开展全员培训,明确每个工作岗位在突发事件应对中所承担的岗位职责和工作责任,提前做好预测、预警和治理工作。切实做好预警信息的分析及传达工作,提高合成应急、协同应急的能力。

3.提前编制预案,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决策能力

要树立正确的决策理念,讲究科学的决策方法。要及时制定对组织内部、对社会公众、对其他相关部门采取的对策。对策要重视专家的意见,不求完美但求实效。要加强以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处置队伍建设,编制预案,建立联动协调制度,充分动员和发挥各级政府、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志愿者队伍的作用,依靠公众力量,形成统一指挥、反应灵敏、功能齐全、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应急管理机制。

4.统一领导,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组织协调能力

《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突发事件发生后,履行统一领导职责或者组织处置突发事件的人民政府应当针对其性质、特点和危害程度,立即组织有关部门,调动应急救援队伍和社会力量,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采取应急处置措施。

突发事件发生后,各级政府应当立即进行先期处置,控制事态发展,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在社会分工越来越细、工作要求越来越高的情况下,任何一个部门或系统要单枪匹马地完成应急工作显然是不现实的。面对突发事件,我们必须紧急动员,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协同作战,这需要有较强的组织指挥能力。首先,要迅速有效地调动社会资源,调动应急救援队伍和社会力量,参与应急救援工作;其次,要有娴熟的公关沟通能力,要迅速组织交通、通信、供水、供电、卫生、公安等部门采取救助措施;最后,要培养良好的心理素质和身体素质,要能够做到临危不乱、有条不紊。

5.构建合理的组织实施流程,提高针对突发事件的全程应对能力

《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五十九条规定: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对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建立完善、合理的工作流程,组织受影响地区尽快恢复生产、生活、工作和社会秩序,制定恢复重建计划,及时向上一级政府报告。

突发事件处理与我们每一个人都息息相关,涉及我们每一个人的切身利益。作为政府机关党政干部,只有认真履行自身职责,充分做好预防和处置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思想准备、组织准备、物质准备和技术准备,建立健全社会预警体系和应急机制,不断提高预防和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能力,才能体现政府为民服务的宗旨,才能使我们的生活变得更加平安幸福,社会变得更加和谐美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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