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 政府投资项目必须要进行项目管理(4)

第三阶段是投资体制改革阶段。改革开放以来,国家对原有的投资体制进行了一系列改革,打破了传统计划经济体制下高度集中的投资管理模式,初步形成了投资主体多元化、资金来源多渠道、投资方式多样化、项目建设市场化的新格局。但是,现行的投资体制还存在不少问题,特别是企业的投资决策权没有完全落实,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尚未得到充分发挥,政府投资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水平需要进一步提高,投资宏观调控和监管的有效性需要增强。最近几年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化,为了使投资、建设、管理、使用等职能合理分离,使管理更专业化、规范化,国务院决定进一步深化投资体制改革,于2004年发布了国发[2004]20号文,即《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代建制”就是我国各省、市、地区经过探索而发展出的针对政府投资项目的新型管理方式,目前正在试行中。

这种代建模式按管理机构的性质可分为政府机关型、事业单位型、企业型多种形式。

(1)政府机关型。即由政府主管部门直接负责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在政府投资项目要统一采购、统一核算、统一建设的改革思想指导下,成立“统建办”。“统建办”担任政府投资的非经营性重点工程的业主,负责政府投资项目的统一建设与管理,将原属于各政府机构的建设项目统一进行管理、建设,并撤销设在原政府分属机构的基建处。统建办不经手资金,而是在工程图样经审查、投资总量经批准后,由施工单位报工作量,监理单位现场代表审查签字,报主管财政部门,财政部门直接拨给施工单位。工程的质量评定由各级质量监督站进行,质监站进行全过程质量监督。工程完工后,统建办向使用方交钥匙。

(2)事业单位型。即政府设立专门的事业单位,从事建设项目的管理——在建设主管部门下设专门的项目建设管理公司,这类公司为非营利性机构,专门负责对政府投资的部分市政基础设施项目的实施管理。

(3)企业型。即在项目计划确定以后,由有关政府部门委托或招标选择的一家企业(项目管理咨询机构)代行业主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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