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3 证据的运用(8)

(事实上,除非她的程度能达到那些制作现代版本的高度专业的学者的程度,否则就有可能因好高骛远而犯错。我们先把这一点放在一边。)即使如此,事情仍未终结。她手边的这份原始文献必然贮放在某个档案或资料室之中。原始文献为何出现在那里?此前又曾在哪些地方出现过?数百年来它又有过什么样的经历?(譬如《君主论》成书19年后始得出版,这个事实又说明了什么?)这种形式的询问(如同艺术品交易商对画作的处理)就被称为追查文献出处,其实就是历史溯源的工作。诚如克拉克之言:“‘证据曾经过哪些人的手,他们又如何处置它’这个问题,不应被限制于那些曾实际利用证据的人。还必须根据哪段历史、哪些人将要使用证据,对那些曾经传播证据的人提问。”G.Kitson Clark(1967),p.82.第三个原则就是厘清文献肇始的原因。它真是甲致乙的信件?撰写它的目的是为表白还是欺瞒?倘若真是一封信件,它又可曾递送?乙是否收到此信?如果收到,又是否曾阅读?如果确实阅读过,乙是有所处置,还是置之不理?问题几乎无穷。当然,文件也可能是海关人员的一份记录。他是否如实登记货品?抑或只是捏造一份足使上司满意的记录?即使他一丝不茍,是否仍可能在若干数据上有所失误?待考察的问题仍有许多。

倘若在我们尽力奉行上述三个规则之后(而非之前),就能转向纵向知识的后半部分。你应该还记得,迄今为止,我们所讨论的不过是纵向知识的第二层面,亦即证据肇始迄至时下持续的时间。但是,证据出现之前的稍早阶段又如何?促成证据产生的原因或理由何在?这类问题亦有待了解。不过暂时不讨论这些。前因与后果将在稍后章节中专门讨论。

遗迹并不发言

上述所涉及的是恰当分辨与处置证据。然而这还不够。倘若你将所有资料提供给一位不曾受过训练的研究者,他必定困惑不已,乃至绝望地大叫:“这些玩意到底有什么意义?”有这种反应很正常。有关证据的真正重点就是证据必须被加以恰当地诠释。我们必须明白它为什么是证据。在此,我们业已就作为遗迹之证据与作为论证之证据作了明确区分。本章标题为“作为遗迹的历史”。若干往昔事件至今仍留有痕迹,而我们必须研究的也就是这些。然而遗迹不会说话,骨骸、城堡、文件,无不默待于一旁,只等待我们去利用,是我们使它们发言,是我们去决定它们的意义。唯有我们对它们有所了解(或自认有所了解)之后,它们才能被人视为某些事物的证据。就像传统侦探故事所表示的,我们可依循不同方式了解往昔的踪迹(脚印、毛发、便条)。若置之于无知之人之手,遗迹证据就沉默无语。是我们将它诠释成了某事的证据,并将它化为用以论证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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