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1 证据的概念(4)

曾有几个旅行者在喜玛拉雅山间雪地上发现脚印,当地人多将此归诸巨大而类人的生物的脚印,称之为叶提(yeti)或丑怪的雪人。由于热带以外地区未曾出现大型人猿,所以仅就这种证据(无论其本身有多少人证),一般论断皆不足以推论存在这种生物。

谁有资格从证据中得出结论?当然是某一领域的专家。欲分辨一幅画是出自乔尔乔涅(Giorgione)还是提香(Titian),我们当请教艺术史家。欲知一个孩童是出水痘还是猩红热,那就请教医师。欲知狮子去了何处,请问猎人。若要判定一个人是否犯罪,当询问十二名普通人组成的陪审团。可是遇到历史问题,回答就没有如此明显。这是因为,欲就历史进行判断最少需要两种能力。一是专业技术,一是在人生、人性方面有实际智慧,这大多来自长久而广泛的经验。同时兼有二者之人,并不常见。

有关证据的四个问题

今天,这些问题并非总是像其本身那样清晰。尤其是下面的四个问题:何种问题需有证据方能解决?针对一个具体的问题,何种证据方属恰当?欲得出结论,何等分量的证据方属适当?证据的适当又是针对何人而言?对历史来说,四个问题均非常重要,四者在法律、宗教及科学上,也具有同等重要的地位。正视这些问题,重视应当给予何种答案,在英国大约始于17世纪。简单地说,当时发生的状况乃是有关知识的传统观点退场,让位于与现代观点相似的知识。在变局中,证据观念则扮演了关键角色。

传统观点可上溯到古希腊人,他们对下述两个方面进行了明确的区分:一是“科学”、“知识”、“确定”与“哲学”,一是“意见”、“可能”、“外观”及“修辞”。See Shapiro(1983),p.3.The next few paragraphs are based largely on Dr Shapiro’s work.这种区分又以下述的信念为基础:科学属于天国的范围,属于存在(Being)的领域,而人事则为世俗的或月下的(sublunary or under the moon)范围,属于生成(Becoming)的领域。及至17世纪,上述对比逐渐由一种实际知识谱系取代,其范畴从“虚构”、“意见”一端,经“可能”与“高度可能”,延展至 “确定”一端。并在可以确定与纯属意见的鸿沟间,发展出包罗万象的知识--法律的、历史的、宗教的、科学的。这些知识较单纯的意见更为确实,然而却缺乏科学必备的可验证的确定性。上述发展正是脍炙人口的“现代科学崛兴”中的一部分。See,for example, Butterfield(1957b).知识的大跃进,有赖于对证据角色的新认识。律师、历史学家、神学家、科学家乃一致开始搜求证据以解决各自面对的问题。足够有趣的则是,他们都曾卷入巫术问题,而巫术问题却又能为我们阐释先前列举的四个问题提供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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