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中(1)与(8)显然真实(或显然谬误)。二者无需证据支持,本身就是证据,就是可以充作其他命题证据的事物。(2)虽不明显,但必然是真实的,它所需乃是展示而非证据。(3)有普遍性,然未必真实。少有人会去争论它,然而它需有实验证据。(4)乃是一个既非普遍亦非必然的真实,它也需有证据,然而它的真实性为大众所接受。剩下的(5)(6)(7),不像其他,它们肯定不是必然真实的,但是也都不依赖实验证据。有什么样的实验足以分析或衡量它们?人们无法予以它们终结性证明,故它们仍具有争议性。它们只是历史、司法或政治判断。正是这类事物能导致重要行动:例如促使政府政策执意维持花销巨大的海军,或是将一个人处决或予以长期囚禁,抑或促使人们冒生命危险在街头反抗独裁。事情经常如此,人们必依循思维中的最佳方式行事,只因它没有确定性。他们必须衡量支持和反对他们的决定的主张。按照某部字典,“证据”的定义乃是“信念的基础,有意用来证明或驳斥某个结论”。请留心“有意用来证明”一语,大部分需要证据的判断,多难以获得绝对证明。
判断证据
所以,精确地说,何谓证据?让我们从形容词“明显”(evident,证据evidence一词的形容词)说起。事物是明显的是指它显而易见,显眼突出。字典上的定义称,“其在感官上,尤其视觉上,感受清晰,抑或在心智上感受清晰”。在先前事例中,(8)在感官上颇为清晰,(1)则属心智方面,两个皆很明显。其他几个命题则没有如此清晰明显。或许(2)可除外,它是一种先验性真理,其余皆需证明方能成立。于是我们或可如是说,本身不明显(evident)的命题就需有证据(evidence)支持。若它们不明显,它们就需要借助其他事物以彰显自身。且容我特别说明属于历史判断的一个--命题(5)。不像其余七个,它的真实无法经由逻辑、计算、实验、度量、坦白、公意或观察等来确立。而以上命题均在历史判断中占有一席之地,它们可能提供正面或反面证据,然而就本质上说,历史判断是谨慎思考所有论点之后所达成的一种定论(considered conclusion)。
适当的证据
这是优秀历史学家据以回应历史问题的答案。然而并非所有问题均能予以肯定回答。阿克顿则讲过一个相关故事。曾有两位伦敦名医,无法决定病患病情,病患家长坚决要求肯定的论断,他俩回答说无法提供,并告诉家长说,他们可轻易找到五十位愿意下论断的医师。See his Inaugural Lecture at Cambridge,1895,in Acton(1960),p.33.因此这提出了“适当的证据(adequate evidence)”的观念。在此,有两个要点。一是欲从中得出结论,证据是否适当;一是何人最有资格下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