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3 历史与社会科学(10)

在历史学家进行社会、国家、制度、经济体系等的比较之时,他能走多远?奇怪的是,不论历史学家还是社会科学家,鲜有人意欲将其研究的社会现象进行细致的分类,也就是所谓的分类学(taxonomy)。诚然,亚里士多德仅列举了158个希腊城邦。而汤因比也只是制作了一个21个文明的表格。不过,至少有一位社会学家曾试图为所有的社会进行分类。See Marsh(1967).然而,社会实体不像飞禽、走兽或花卉,并不存在公认的分类学。社会科学界缺乏林奈(Linnaeus)这样的人物。比较历史学的大部分著述,仅止步于第二阶段,对观察到的两组特征进行联系。有“历史之父”美誉的希罗多德的著述中就充分表现此类风格,而19世纪斯塔布斯主教的讲座标题“中世纪欧洲比较宪政史”(The Comparative Constitutional History of Medieval Europe)亦是如此。1928年布洛赫力劝历史学家从事欧洲社会比较史的研究。1959年,以上述为宗旨的学术期刊《社会与历史比较研究》(Comparative Studies in Society and History)创刊。See Stubbs(1906);Bloch(1967).See also‘Comparative History in Theory and Practice’,American Historical Review 85,4(October 1980).质疑比较历史学的效用的,主要是马克思学说。马克思深信所有社会必然历经相同发展阶段,因此可进行全面性比较。1867年,马克思写道:“工业较发达的国家向工业较不发达的国家所显示的,只是后者未来的景象。”他还警告德国读者,不可无视工业革命时期英国劳工的命运,正因“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自然法则”,这种命运即将出现在德国。这种法则“以铁的必然性发生作用并且正在实现”。Marx(1976),p.91.显然,马克思进入了第三阶段,从若干现象的比较中拟定普遍法则。(有关马克思的细节,请参阅第10章)。然而,马克思毕竟是训练有素的哲学家而非历史学家。少有历史学家试图从第二阶段(将两种观察到的特征进行联系)进入第三阶段制定普遍法则,更不要说“以铁的必然性”发生的“自然法则”了。一位英国历史学家(与美国计量历史学家福格尔针锋相对)曾对第二阶段有所述评,他说:“重点乃是不论进行多少类比,均无法在历史中证明什么……真正的(传统的)历史中,类比亦有地位,不过微不足道,而其作用乃是构成思考与探索的刺激……且仅此而已,因此在这种情况下获得的类似,并不能证明任何事。”See Elton in Fogel and Elton(1983),p.96.

读书导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