虽然古船将发传真与刑讯逼供相比让幸红感到很奇怪、很荒唐,但出于她固有的“办案大于天”的负责精神,她愿意听这位法学博士的不同意见。他说应强调合同是对的,因此她点了点头。
“这是一个不规范的居间合同。既然别人提供了这个重要信息,而新世纪公司又在别人的带领下拿到了这个项目,正在施工这个项目,不履约是不行的。”
古船话不多,但完整地表明了他对整个案件的判断。一、一下跳过准入制承认了这是一个合法的协议。二、判断它为报告居间合同。尽管他未点出“报告”二字,但他对信息的看重说明他视此合同为报告居间合同,而不是媒介居间合同。即提供了信息报告,不需要做事居间就完成了。他用“带领”和“拿到”等含糊的词汇让人认同。带领,不讲时间,赖志宏与新世纪公司的人去过易水,但与媒介居间毫无关系,在招投标的2005年6月到11月之间完全见不到赖的身影,因此“拿到”与赖毫无关系。幸红见古船没有什么新的东西,也就放心了,说道:“姑且不讲准入制。就算是一个居间合同,也是个媒介居间合同,而不是报告居间合同。不是提供一个信息就完成的。恰恰在招投标期间前后五个月,双方的证据都证明在易水县见不到赖志宏的身影。”
古船冷笑了下,未反驳。这个平日最好为人师的人,今天较克制。
“赖志宏以自然人的身份介绍这个项目,是以易水县委书记、县长的哥们的身份去的。他说土地不要钱,但要为书记、县长要每亩3万的好处费,新世纪公司想到现在办事的潜规则,感到既安全又实惠就答应了。没想到后来他摇身一变成了经纪人,这300万该他个人得就让新世纪公司十分气愤了。”幸红向他说明更多真实的情况,便于他能正确判断案情。
“判案只讲证据,不讲想象。”古船冷冷地说。
“只讲证据是对的。双方的大量证据已经证明赖未履约。但你也讲过,既要重证据,又要重科学的分析,才能正确判案。”幸红停了停,“从赖志宏以自然人身份签约,以后又去补办经纪人证和经纪人公司,说明他以为县长、书记要钱为名,想把合同骗下来,独占巨款,这符合逻辑。现在查明,他并非H省某副省长的女婿,他留的电话及住址全是假的。他母亲根本未死,这更加证明,他先以自然人签约是骗合同,然后用传真件、母丧来保住合同,最后补办经纪人证和经纪人公司是为了个人侵吞合同。”